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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二

吳敏倫授就本人「管制兒童色情物品」一文有另一提問,便是有關管有「未必真是兒童但描繪得像或聲稱是兒童的物品」,查條例只涉及「描畫」,沒有「聲稱」,若將一段明顯是由成人扮演的色情影象,旁白和文字都將她或他描述成兒童,藏有此片也算犯法,則非同小可,這樣無形中連將色情片段幻想成是兒童色情片段也算犯法。條例中的「描畫」應不包括旁白或被聲稱。

本人同意條例某部分原則上不能接受,其中所謂兒童色情物品,包括「被描畫為兒童的人」和「不論它是否對真人作描畫」,即是以兒童作為色情卡通角色的圖象,藏有也算犯法。這些卡通人物可以是虛構的,亦不論是精美或是塗鴉,都會「中招」。這點原則上是難以接受,本人的文章本有論及,可惜篇幅有限,被刪去了。但本人的理據很清楚,此例旨在保護相片或片段中的兒童,他或她是受害人,刑事法律有責任保護他們不受侵害,只不過這個辦法並非直接,因為相中兒童不知在哪,無法找他或她作證及給予人身保護。但色情卡通人物是虛構的,因此沒有受害人可言,將藏有這些作品列作犯法,目的是管制個人道德行為,等如藏有真人表演的虛構強姦片段,也算犯法。

本人是律師,但不代表法律界,文章只是本人個人的意見,吳授稱法律界接受此例,本人不知道。吳授的來鴻提及藏有殺人片集應否犯法,這也是個有趣問題,明天續。

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一

心理學授吳敏倫以電郵來鴻,說他不明白我說「將兒童變為色情物品的角色」已屬犯罪,所以管有這些物品,等於姑息那些罪犯,所以將管有者也入罪是合理的。

新例管制「兒童色情物品」,定義相當狹窄,只包括「對兒童或被描畫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畫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象或其他視象描畫。」在媒介而言,此例不涉及只屬於文字或聲音的內容。至於何謂「色情描畫」,定義也甚為狹窄,「色情描畫」英文是Pornographic Depiction,指的是「將某人描畫為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的行為的視象描畫,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或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畫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女性胸部的視象描畫」。

條例卻沒有對何謂「性的行為」、「涉及性的方式」和「涉及性的情境中」作定義。對吳授等性學專家來講,「性」的定義是很廣的,男人見到女人「起痰」,甚或是男人見到男人產生性興奮,也屬於「性」。但顯然,條例所指的應限於「性交」、「肛交」或扮演這類行為的片段。但「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可以很籠統,應唔單止包括「性交」或「肛交」,即使其表情或動作是一個「性」的動作,也會「中招」,但單單只有表情是不夠的,一定要有生殖器官。簡單來講,由於法律不接受兒童可以有效地同意上述的各種行為,利用兒童作上述行為的角色,便等於性侵犯兒童。明天繼續。

管制兒童色情物品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剛實施了四天,警方便急不及待在旺角區進行掃蕩行動,結果在兩個商場內的光碟店,檢獲二萬張色情光碟,包括十四張兒童色情光碟,拘捕了十三人,其中三人將被警方引用新例檢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眾所周知,色情物品按照《淫褻及色情物品管制條例》,可以分成三類:一類老少咸宜,二類則只適合成人,三類則被禁。法例沒有所謂四級,四級只是販賣色情物品的人招徠顧客的手法。但不論是第三類或虛構的第四類,「管有」或「藏有」並不犯法,只有「發布」才算犯法,在該例之下,色情物品即使是以兒童作為主角,只要不發布,單單作為個人收藏和觀看則不屬違法。

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則有所不同,任何人即使製作、印刷或管有,甚至宣傳兒童色情物品,也屬犯法。所謂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十六歲的人,或被描述為未滿十六歲的人作色情視象描繪。因此,角色本身未必真是「兒童」,但只要角色繪畫成貌似兒童,也屬法例涵蓋範圍。

很多人認為將「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也列為罪行,是壓迫少數人的個人喜好,這少數人是指那些有孌童癖好的成年人,這是誤解。原因是將兒童變為色情物品的角色,已是一種犯罪行為。管有這類色情物品,等於姑息那些犯罪分子,利用小孩子來拍鹹片,小孩子本身還未懂事,又如何去拒絕擔演色情作品中的角色呢?

「水貨」DVD豈是犯法

港人由內地購買正版流行歌唱碟或DVD返港,在羅湖被內地海關截查,十隻光碟罰款六萬。這些光碟並非翻版,而是「引進版」,即「水貨」。筆者一直認為,消費者有權使用「水貨」的版權作品,並可以自由地攜帶出口,條件是自用。版權擁有人將光碟作品批發輾轉至零售商手中,理論上可以透過合約條文,規範批發商、「拆家」或零售商不得將「引進版」光碟賣給外地人,零售商可以要求客戶出示本地身份證明來購買。固然,這帶有擾民成分,但問題是商人不應將責任推到消費者的身上。

消費者購物看的是產品和價錢,不應有責任辨別貨品使用的限制,法律豈應對市民的知識水平提出要求,將一些無知識的人以刑罰來對待,即使消費者不應將「引進版」光碟帶出口,這也只是一個民事的問題,不可能變成海關可以進行罰款的一條罪行。

出現水貨,是因同一貨品在不同地區的售價不同,這是商人因應地區內人民的購買力和競爭而訂出的價格,消費者買「水貨」,並非沒有「代價」,「代價」包括交通運送或攜帶,貨品損壞,消費者不應在付「代價」的同時,得不到「平貨」。

禁止「水貨」經由消費者出口,只不過是利用政府或公眾的資源來保護私人的商業利益,於理不合。更何況版權持有人並非沒有方法堵塞「水貨」出口,商人不應為求減省成本,而要執法機關保護私人利益。

對付濫發傳真較可行

電訊管理局近日發出諮詢文件,就處理「濫發訊息」,包括垃圾電郵等問題,諮詢公眾四個月。

「濫發訊息」,可以不同媒體進行,可以是郵件和傳真,電郵只是其中一類。互聯網上,濫發訊息不限於電子郵件,還有可以是新聞組、網上論壇和廣為青年學生使用的ICQ。所謂濫發,是指訊息在未經接受者的同意,便向他發出該訊息,而廣告或宣傳佔絕大部分。

對付濫發電郵,技術對策是較為方便可行的,可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使用者使用流行軟件中的封鎖功能,往往未能奏效,分分鐘亦沙塵滾滾,殺錯良民,將一些有利的郵件都封鎖了。正如為了過濾色情網站,令正確和健康的性知識網站也被禍及。

要利用立法對付濫發訊息,是不幸和無辜的,電郵訊息可以跨國界傳送,即使立法訂明濫發者不論身處何地都可被控告,但濫發者身處海外,亦沒有披露所在地,要將犯事者繩之於法,難若登天。結果,法例只會令循規蹈矩的商人要守更加多的規矩,而有心濫發者則逍遙法外,濫發電郵未有被遏止,法例則形同虛設。罪大惡極的濫發者安享太平,繼續亂發電郵;守法者因害怕誤墮法網而望而卻步。

由本地濫發的電郵,香港實在不多,濫發的電郵訊息多數來自海外,反而是濫發傳真,則基本上是由本地發出,因此,法例在處理傳真上,明顯較電郵實際和可行。

地產代理條例:因破產或債務重組向公司批給地產代理牌照須受限制

《地產代理監管局》研訊案例選輯:持牌人破產失去持牌資格

簡介:一名地產代理宣佈破產,紀律委員會經仔細考慮各方因素後,認為他並非繼續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適當人選,決定撤銷他的牌照。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20條):

(1)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任何公司均無資格獲批給、持有或繼續持有地產代理牌照:

(a) 《地產代理監管局》認為當其時該公司的每名董事,就本條例而言均是適當人選

(b)《地產代理監管局》在其他方面認為該公司是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適當人選

(2) 在決定任何公司是否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適當人選時,《地產代理監管局》須顧及以下情況:

(a) 該公司正在清盤當中或是任何清盤令的標的,或有接管人已就該公司而獲委任,或該公司在緊接監管局考慮或(如適當的話)開始考慮該事宜當日之前5年內,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3) 在決定任何身為第(1)款所提述公司的董事的人就本條例而言是否為適當人選時,《地產代理監管局》須顧及 (如該人是個人)該個人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在緊接監管局考慮或(如適當的話)開始考慮該事宜當日之前5年內,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地產代理監管局》研訊案例選輯:持牌人破產失去持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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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公司正在清盤當中或是任何清盤令的標的,或有接管人已就該公司而獲委任,或該公司在緊接監管局考慮或(如適當的話)開始考慮該事宜當日之前5年內,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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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審裁

互聯網令傳統的交易方法產生改變,即使網股事業自二千年爆破,互聯網依然存在,而使用人數亦不斷地增加。本港上年年尾的一個互聯網使用調查中發現,香港人非常喜款上網結交朋友,每名使用互聯網的港人,平均在網上結織到七個新朋友,其「熱情」程度在亞洲區排名第二,僅次於馬來西亞。這樣網上結交朋友的行經,在亞洲的其他地方如南韓、台灣和新加坡,情況亦十分普遍,「熱情」程度緊隨香港之後。

在互聯網的使用上,二十五歲以下的人較為熱衷和開放,而最常進行的活動是尋找娛樂資訊和玩遊戲。

香港的法律發展,並沒有忽視互聯網對市民生活習慣所帶來的靜默改變,這裡包括將香港全套的明文法上網、本地重整判詞或案例上網、律師和大律師名冊上網、重要的法律表格上網供市民下載使用,而各政府部門的自設網頁,亦包含或多或少的法律內容。

以上的發展現階段只限於資訊內容的傳播,是單方面由上而下的放送,不具備互動性,市民亦不可以透過互聯網可以進行某種的司法程序,亦即是說,市民不能夠經互聯網向法院呈遞申索或進行案件的抗辯。

現行的電子交易條例,其目的是給予電子交易一個完備的法律架構,令政府公務和私人買賣,可以透過電子方式來進行甚至完成交易,這個概念簡稱之為「電子政府」(e-Government)。但在二千年該法例被通過實施時,特意地將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如誓章、法定聲明和各級重要的法律程序,上至終審法院,下至小額錢債審裁處和裁判署,豁免於法律實施以外,因此令司法服務不能受惠於條例的實施。

在多年前,星加坡人可以透過一部類似自動櫃員機的電腦,就自己所觸犯的輕微交通案件認罪和繳交罰款。這種方式其實極之適用於香港,香港的裁判署,每天處理數以百計的輕微犯事案件,例如是司機衝紅燈、行人亂過馬路、小販無牌擺賣和阻街等等,雖然部份案件可以採用書面方式認罪,但在人手方面仍然要有相當的配合,不像星加坡的情況,可由電腦一手包辦答辯、判決和繳交罰款般方便和省減成本。

另一類急須研究和開發的便是「虛擬法庭」(Virtual Court)或「網上法庭」(Cyber Court)。這個概念十分簡單,便是市民可以足不出戶,透過互聯網進行司法手續和程序,這即所謂身穿睡衣進行審訊,這種網上司法服務,在美國的密歇根州已經實施了。從今年十月開始,美國密歇根州的州民,便可穿着睡衣參加法庭審訊,那不是真實法庭,而是網上的虛擬法庭,雖然是虛擬性質,但它卻具備法院的功能,也就是說,網上法庭的設置,是給密歇根州的州民,可以在足不出戶的情況下,經網上進行案件答辯。虛擬法庭(Cybercourt)的意念在幾年前已出現,市民和律師可經互聯網存檔或向法庭呈遞法律文件、透過視象會議的方式進行聆訊,並經互聯網取得判決,這並非天方夜譚,密歇根州的實驗將會成功,從而促使其他州或國家爭相倣效。至於香港,司法部門仍在試驗司法服務電子化的可行範圍,而首要實施的,便是容許法庭文件以電子形式提交,即所謂電子備檔(electronic filing)。

虛擬法庭的成功,需具備三方面的因素,其一是硬件的裝置,由於現時的個人電腦相等於超級電腦,並且硬件價錢平宜,這方面必不成問題;其次便是軟件的配合,由於網上程式的開發語言和編寫,亦發展得相當成熟,要用於虛擬法庭上的設計,亦不成問題;最後便是人件(humanware)方面的配合,這點卻是困難的所在,在一宗的訴訟中,涉及的參與者眾多,這裡最單限度包括原告和被告個人、雙方的代表律師、法官和法院登記處,一如互聯便用上的普遍現象,訴訟的參與者亦存在所謂數碼隔膜(digital divide),簡單來說,是熟鍊和非熟練使用者之間的隔膜,這種隔膜會令不熟鍊者抗拒使用虛擬法庭進行審訊,這些人可以是法官、任何一方的與訟人或其法律代表(律師或大律師)。

如果要實行虛擬法庭,步驟可以循序漸進,例如先實行電子備檔,與訟人或其代表律師可以用電子方式向法庭呈遞訴訟文書,取諦親身前往法院登記處將紙張訴訟文書備檔,以至最後可以讓整個訴訟程序(包括審訊)納入虛擬法庭制度之內。但實行虛擬法庭,切忌「虛擬」和「真實」進行,亦即是說,不能容許與訟者或其法律代表自行選擇任何一種方式來進行,將訴訟文書備檔於法庭不能又電子又紙張,這樣做會容易釀成與訟一方濫用司法程序,例如以刻意選擇以現行的「真實」方式進行訴訟程序,令程序進例得較緩慢和令訴訟花費更大。

終審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李國能是香港司法部門之首,他曾於數年前的法律年演說之中,提出他對法律服務的要求和見解,認為法律是為公眾而服務的,他亦曾經表示法律收費高昂,令不少市民未能將他們的爭議,透過司法機構,得至公平的處理。虛擬法庭的設置,由於能夠取諦親身前赴法庭的須要,因此必然令訴訟花費減少,結果最終得以造就李首席大法官的期望。

法院是為市民服務的,法院必須在制度上有利於民,才能秉行公義。可惜,由於司法機關與其他的公務員體系一般,經歷多年的發展已變得相當擁腫,面對特區政府的龐大赤字預算,法院受到牽連實在是在所難免。面對將來,法院除了要透過使用先進技術,從而省減成本,在效率增加後便可以有效地處理更多的案件,從而增加收入,所謂增加收入,是從法庭收費和罰款著眼。

在向市民提供排難解紛的任務時,法院其實亦面對外來的競爭,由於法庭程序緩慢和昂貴,時至今日,已經有數十個的網上解決糾紛的網站,這些網上仲裁網站,以處理網址的糾紛居多,例如是eResolution的Disputes.org(已倒閉),是美國孟徹斯特州的一間非謀利組織,該組織擁有一批獨立公正的仲裁員,他們都是商標法、知識產權和資訊科技法律領域的國際專家,他們為自己訂下服務承諾,在六十天內解決所有的糾紛。除了在速度上的優勢之外,費用亦極之平宜,eResolution處理一宗網址紛爭的仲裁,服務費只不過是美金七百七十元。這個網站曾號稱自己是首個網上仲裁服務的網站,而經其處理的網址糾紛亦數以百計,很可惜,它已在二零零二年關門大吉,現在所處理的,只是那些已提交仲裁而未判決的案件,但毫無疑問,網上仲裁實在仍有其可取之處,只是還要多一點的時間來發展。

由於網上仲裁的發展未成熟,參與者尚未習慣使用,亦對其權威及合法性存有疑問,因此,較為可取的是將小額索償或追討的案件,交由網上仲裁來處理,這類網站可參看美國的IntelliCourt.com(已倒閉),仲裁收費每方由美金四十五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視乎與訟人在處理上的速度要求,案件最快可以在十天內有判決,最長是三十天。

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處就不超過五萬元的索償享有專有的司法管轄權,處理的案件極之多,錢債、欠交管理費、交通索償、信用卡、私人貸款和會員費,琳瑯滿目,這些錢債案件在審裁處用十分簡陋的程序來辦理,原因是數額細少,辦案講求效率在先,但法庭和與訟人往往花費多次出庭的時間而令案件的處理上有所不值,因此,這類小額錢債案件,極之適合。

網上托價變犯法

歌神許冠傑闊別歌壇十一年,突然復出搞個唱,演唱會門票在網上被人托價炒賣,由三百八十元托至二千元,警方拘捕了四男六女,指其涉嫌觸犯詐騙、刑事毀壞及以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等三條罪名。

一如一般商品,演唱會門票有價,被炒賣是供求問題,買賣雙方你情我願。維港巨星匯耗資過億,大送門票,又有國際級歌星助陣,仍門堪羅雀。門票被炒賣,沒有罪惡可言,如果托價是罪,賤賣門票或送門票豈不也可成為罪行?

炒賣托價在投資和樓宇買賣市場司空見慣,是否物有所值,各自衡量,買家是投機或投資,只會在道德上被人評頭品足,但短炒獲利,即使是暴利,何罪之有?因此,不准賣黃牛飛的法例落伍亦不文明,對商品亦存在雙重標準。炒賣股票、住宅無罪,但炒賣門票則變騙徒、有罪?道理難明。

炒賣門票行為本屬小事,但由於涉及公眾娛樂,卻為人所津津樂道,這些所謂犯罪分子,亦屬手無寸鐵,只是貪圖小利而已,但警方卻如臨大敵一般視之。

網上行為若在香港發生,容易找到證據,若炒賣托價行為便等於行騙或不誠實,網上網下進行,會否被拘捕便只單純是個證據的問題,好像說明,如果以高明、無可尋的方式來托價炒賣,便不犯法。今後市民上網和用電腦,實在舉步艱難,因為一些以為合法的事,分分鐘會變成非法,兼且「證據確鑿」,無所遁形。

嬰兒也有性慾嗎?

港大性心理學教授吳敏倫再次以電郵來鴻,讚揚法律界有人關注兒童色情物品是一件好事,來鴻附送給我一篇名為「性與法律」的文章,大談兒童、性和法律之間的諸多問題,饒有趣味。

吳教授指任何兒童,即使未出娘胎也會追尋性快感和有性需要,他以心理學大師弗洛依德所言作為理據,並且指出嬰孩甚至是胎兒也有自瀆的事例。與其他的社會科學一樣,心理學的理論往往很難求證於事實;其次,觀點會視乎定義。

「性」的定義各人理解不同,「睇女仔」和「性幻想」可以是性,但較多人認為性交才是「性」。因此,如果將嬰孩玩弄性器官和吮奶都視為性慾的表現,確實令人感到流於不切實際。小孩子玩弄性器官可以是出於好奇,或純粹是一種習慣,就如小孩子吮手指一樣。況且,不能夠將個別事例,概括地說成是個絕對的事實。

正如一些女孩子會幻想被人強姦,但不能將強姦說成不違法的行為,或將此說成剝奪了女性被強姦的權利。刑事法律有兩個大原則,其一是不會懲罰沒有傷害人的行為。小孩子玩弄性器官,是自己的事,不屬於犯法,但別人玩弄他的性器官作為洩慾工具,法律有權制裁。其次是刑法不會懲罰所有的「惡行」,即使以極粗鄙的粗口罵人冒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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