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托價變犯法
歌神許冠傑闊別歌壇十一年,突然復出搞個唱,演唱會門票在網上被人托價炒賣,由三百八十元托至二千元,警方拘捕了四男六女,指其涉嫌觸犯詐騙、刑事毀壞及以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等三條罪名。
一如一般商品,演唱會門票有價,被炒賣是供求問題,買賣雙方你情我願。維港巨星匯耗資過億,大送門票,又有國際級歌星助陣,仍門堪羅雀。門票被炒賣,沒有罪惡可言,如果托價是罪,賤賣門票或送門票豈不也可成為罪行?
炒賣托價在投資和樓宇買賣市場司空見慣,是否物有所值,各自衡量,買家是投機或投資,只會在道德上被人評頭品足,但短炒獲利,即使是暴利,何罪之有?因此,不准賣黃牛飛的法例落伍亦不文明,對商品亦存在雙重標準。炒賣股票、住宅無罪,但炒賣門票則變騙徒、有罪?道理難明。
炒賣門票行為本屬小事,但由於涉及公眾娛樂,卻為人所津津樂道,這些所謂犯罪分子,亦屬手無寸鐵,只是貪圖小利而已,但警方卻如臨大敵一般視之。
網上行為若在香港發生,容易找到證據,若炒賣托價行為便等於行騙或不誠實,網上網下進行,會否被拘捕便只單純是個證據的問題,好像說明,如果以高明、無可尋的方式來托價炒賣,便不犯法。今後市民上網和用電腦,實在舉步艱難,因為一些以為合法的事,分分鐘會變成非法,兼且「證據確鑿」,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