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DVD豈是犯法
港人由內地購買正版流行歌唱碟或DVD返港,在羅湖被內地海關截查,十隻光碟罰款六萬。這些光碟並非翻版,而是「引進版」,即「水貨」。筆者一直認為,消費者有權使用「水貨」的版權作品,並可以自由地攜帶出口,條件是自用。版權擁有人將光碟作品批發輾轉至零售商手中,理論上可以透過合約條文,規範批發商、「拆家」或零售商不得將「引進版」光碟賣給外地人,零售商可以要求客戶出示本地身份證明來購買。固然,這帶有擾民成分,但問題是商人不應將責任推到消費者的身上。
消費者購物看的是產品和價錢,不應有責任辨別貨品使用的限制,法律豈應對市民的知識水平提出要求,將一些無知識的人以刑罰來對待,即使消費者不應將「引進版」光碟帶出口,這也只是一個民事的問題,不可能變成海關可以進行罰款的一條罪行。
出現水貨,是因同一貨品在不同地區的售價不同,這是商人因應地區內人民的購買力和競爭而訂出的價格,消費者買「水貨」,並非沒有「代價」,「代價」包括交通運送或攜帶,貨品損壞,消費者不應在付「代價」的同時,得不到「平貨」。
禁止「水貨」經由消費者出口,只不過是利用政府或公眾的資源來保護私人的商業利益,於理不合。更何況版權持有人並非沒有方法堵塞「水貨」出口,商人不應為求減省成本,而要執法機關保護私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