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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年律師們的挑戰

近年香港各專業難撈,但從明年一月一日開始,在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安排的協議下,容許本地專業人士進軍內地專業服務市場,令各專業人士甚為雀躍,除將一洗過去幾年的業務頹風之外,還希望藉此商機賺更多錢。

更緊密安排帶給香港律師一大機遇,肯定是零三年最大喜訊,特別是年輕的律師們,他們在過去六年,因為金融風暴的緣故,令他們的才能未有發揮機會,生意少薪酬收入也少了,過去幾年都是捱世界的日子。

前往內地執業對只執業了三幾年的律師們最有利,因為他們大多還未成家立室,收入不算高,加上業務上還在尋找機會甚至是學習階段,較諸那些有兒有女、經營多年的律師來說,肯定更為有利。

問題是年輕律師們是否甘願隻身前往,希望在內地打滾三數年後,練成一身好「武功」之後,將自己的價值提升至世界級的水平,對於年輕律師來說,當中包含了對自己職業生涯的抉擇,對自己將來所下的決心和對未來的奮鬥。更緊密安排對本地的法律行業,將帶來前所未有的轉變和衝擊,從長遠的角度來說,這是一件好事,因為任何行業,都必須與時並進,因應社會環境的轉變和經濟活動的改變而作出回應。

律師這個行業,在未來日子,肯定不能再像以往般受到保護,其生存只可以建基於其經濟和社會價值之上,這是來年律師們的一大挑戰。

取消法律界功能組別

在九一二的立法會選舉中,法律界功能組別中,會有三位候選人,吳靄儀已歷任三屆的立法會議員,另外的兩位候選人,即湯棋淯和鄺家賢,可視之為挑戰者,選民人數是五千零七十三人。

在選戰中,吳靄儀可說是「坐定粒六」,贏面高唱入雲,湯棋淯在行內不為人所知,毫無往績可言,鄺家賢在參選時,早以視自己是冷門,晨早打定輸數,可以說,是次選舉,法律界全無色彩可言。

吳是大律師,大律師與律師的業務,存在相當大的重疊,裁判署、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內庭案件,兩者都可以享有發言權(即出庭代表客戶打官司)。

律師行業強大的話,自然對大律師造成威脅,因此,當兩個行業在某事上出現利益衝突時,吳很自然會傾向保住大律師,這點在律師爭取高院發言權一事上表現明顯。

在這件事項上,律師幾乎可以說是一面倒地支持律師可以在高等法院與大律師同享一樣等級的發言權,但是吳靄儀卻以「公眾利益」不置可否,明顯地違背律師選民的立場。

其次,由於這兩個行業存在互相競爭的事實,律師們都希望吳靄儀為其爭取利益,強化其專業位置,無疑是叫吳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結果是,取消功能組別的選舉方法,才能消滅這種不妥當現象。


律師作繭自縛

近年律師的專業彌償保險問題,變成輿論焦點之一,其原因之一是澳洲保險公司HIH清盤倒閉,導致保險基金出現過億元的赤字。律師受法例強迫買專業保險,用意在於保證律師疏忽之時,會有保險公司賠錢給受損失的客戶,但相當荒謬的是,竟然連保險公司也倒閉了,保險公司由可靠變成不可靠,而律師們卻因此要被迫「科水」,填補失去了的基金數目。

特區政府堅持律師們有責任維持彌償基金的健康和正常運作,但律師在支付保金之後,道理上應該已完成自己的責任,為何還要「填」呢?顯然,特區政府行事僵化,以一個大的原則,不理律師們的死活而堅持到底,法例的設置,有如泰山壓頂。

與此同時,律師行業也是作繭自縛,多年來沿用業權核證的方式來辦理樓宇轉讓的手續,律師要擔保樓宇有好的業權,不但是耗費精力時間在「查契」這等反智無聊的事務上,到頭來還連累自己承受制度弊端所帶來的惡果;而所謂「業權」問題,亦往往是紙上談兵,並非真的出現業權爭奪的爭拗,這個落伍的查契制度,足足消耗了法律行業半世紀的精力、時間和智力,而樓宇買賣所引起的保險索償,一直是高居索償數目和金額之首。

彌償基金之有今日,律師會的領導層應負最大責任,多年來集中精力保有樓宇買賣這隻「現金牛」,賺取暴利,卻在制度上不斷地摧殘這個行業,稱得上是咎由自取。

反對律師會理事會者眾

前晚律師會徇超過五十名律師會員要求,舉行了「十年唔逢一閏」的特別會員大會,事緣該些律師不滿律師會理事會處理專業彌償保險一事不負責任,動議撤除其中五位理事職務「祭旗」,總投票人數逾一千九百,只有三百四十九人親自出席投票,不足兩成,即八成是授權票。結果議案被否決,五名理事得保其位。換言之,理事們手執大量授權票,以百分之六十二的票數輕勝。

在親身出席者中,約七成半是支持議案的律師,即等於是絕大多數的在場人士,是理事會的反對派,在約兩個小時的辯論陳詞過程中,反對派確實氣勢澎湃,「保皇」的律師,在發言時屢次被在場律師報以噓聲。

專業彌償保險一事只涉律師行老闆的責任,因為打工律師毋須支付,現有六百六十多間律師行,絕大多數規模細小,對理事會不滿的票數竟有七百二十張,可想而知,律師們對理事會的不信任和不滿,非同小可。

理事會沒代表性、沒公信力、沒認受性和沒代表會員利益,十年前我已公開講過,但十年如一日,沒有絲毫改變過。理事會成員,連續幹了十年者多得很,但十年來,社會和行頭已出現了極大的轉變,理事會的成員和其風格卻一成不變,單憑這點,已可得知理事會肯定是個抱殘守缺、不會進步的物體,發展至如斯地步,不足為奇,這台戲還未結束,大家大可拭目以待。

律師會成為核證機關

自多年前互聯網開始普及,企業開始利用電子渠道進行銷售和溝通,而政府亦尋找方式,將公眾事務電子化。特區政府在這方面多年來都作過不少的努力,取得了不少成就,其中一項便是透過互聯網發放資訊,令政府部門的人事和政策,走向開放和透明。

各行業尋求電子化勢所難免,法律行業亦然。上星期律師會向律師行發放特別通告,指律師會有意成為一間認可的核證機關,以此向律師行簽發電子證書,令律師行可以使用電子核證的服務進行電子簽署。

自二零零零年通過了電子交易條例後,電子簽署開始在香港得到法律認可地位,但使用上至今仍然差強人意,但電子證書像電話和傳真機一樣,必須要被人廣泛地使用,達到所謂關鍵群眾效應(Critical Mass),才會產生經濟規模的好處,正如電話和傳真機,必須雙方擁有,才可以使用得來。

律師會或任何專業組織,未必要成為電子核證機關,才可向會員簽發電子證書,理論上這工序可交由現有的認可核證機關來擔當,即所謂外判(Outsource),現時律師們的經營,仍處於艱難時期,如為了律師會要設置核證服務,而加添了律師們的經營財政壓力,是很難順利地推行的。事實上,一些銀行在推行網上銀行服務,客戶的電子證書亦是交由郵政署來發出。

法律行業沒有改變

法律行業害怕改變,律師和大律師兩個行業亦然,尤其是大律師,其制度多年來沒有根本的作過改變,即使資訊發達至今日的地步,大律師還不可以賣廣告,不可以公開自己的收費。相比之下,律師在大約十年前,便可以大賣廣告。

但律師可賣廣告,不等於律師至今已接受了這種改變,不少同業認為廣告造成惡性競爭,亦將法律服務的收費推低,有的同時認為廣告損害律師形象。但事實上,一些大型和跨國的國際律師行,也有賣廣告。因此,對律師賣廣告存在負面看法,實屬偏見。

這種偏見實存在於定額收費一事上,樓宇買賣的定額收費,只按交易金額而收取客戶律師費,但早已崩潰,至今仍有頗多律師認為,取消定額收費會令律師收入大降。但定額收費在其壽終之前,早已因為不少同業不予跟從而名存實亡,而定額收費是不會敵得過市場的規律,要維持定額收費,等於是螳臂當車。

律師行業走下坡,與改變無關,正如其他專業一樣,近年收入同樣走下坡,競爭日趨激烈,律師又怎可能獨善其身呢?但畢竟,偏見容易造成恐懼,恐懼變成保守因循,金融風暴過了差不多七年,風暴帶來了行業不少轉變,但這些轉變是被動的,行業的制度和應變能力沒有絲毫的適應和調整。

律師經營如困獸鬥

法律服務的收費之所以日漸低廉,原因之一是法律已不再「專」。資訊的流通和發達,令法律知識普及,報章、雜誌、電視、電台和互聯網,在法律知識方面源源不絕地提供,市民碰上法律疑難,自己早已知道答案,不用每每要找律師。

與此同時,十多年前讀法律,有如鑽研一門高深學問或技能,猶如專科。但近年除了兩所大學有正規的全日制法律學位課程外,各大學和大專院校也與英國一些大學合辦法律學位課程,讀完學位課程的人,不一定成功進入兩所大學的專業證書課程,因為名額較學位畢業生少。但這些持有法律學位的人士,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他們甚至可在企業內擔任決策職位,對企業內的一般法律事務,配以日常的工作經驗,具備相當的處理能力,如遇一般法律問題,就毋須找律師處理。

法律知識普及和法律人才增多,令人擔心律師供過於求,影響行業生存。這點憂慮,令律師會會長葉成慶在今期的會刊中提出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我們需要另一所法律學院嗎?所指的「另一所法律學院」便是設於中文大學。確實,法律服務收費低廉,但律師行運作成本高,令經營律師行變成一個低回報高風險行業。但法律是一門專業,不當律師亦不知從事甚麼行業,最終置律師們於「困獸鬥」的環境中,令該行業無法健康發展。

律師收入大不如前

近十年,律師這個行業無大起色,工資下降,律師行收入大不如前。不少徘徊於「生死之間」。不少律師希望捱過樓市低潮後,可以因着樓宇買賣變多而重獲生氣,過去半年買賣每月近萬宗,但奈何收費低廉,證明市道好也對業務幫助不大。

香港勞動人口三百多萬,而律師人數大約五千一百位,即每六百工作人口便有一個律師,一位律師的每年生意額估計必須要大約一百萬,才足以維持正常的生計,即每人每年要幫襯二千元的法律服務,現時律師的收費,不少是以低廉作招徠,只收一千幾百,即使每人每年幫襯一次,也不足以養活一位律師。

收費低廉的原因,是拜科技進步所賜,法律文件高度標準化,法律程序日漸簡化,在辦理一些平常的服務上,例如是遺囑、授權、按揭和樓宇買賣等等事務上,很難分辨不同律師提供服務上的差別。程序簡化容易,加上服務需求萎縮,令律師們的閒暇時間增多,以至律師甘願以極低價取得生意。

收費下降了,是很難調升的,因為低的收費足以證明有同樣的產品,客戶便不願意給予較高的價錢,寧願四處張羅,找尋一個收費更低的律師。

工序簡化、律師為維持生計而鬥平,以及客戶多了選擇,都成為律師收入每況愈下的因素。

律師會理事脫離會員

五十多名律師聯署要求罷免律師會會長和另外四名理事,看來非比尋常。

律師會理事一職,又如一間公司的董事,是律師會的決策層,但理事會一直脫離會員,理事會的工作,一直我行我素。至於律師們,則自知對其決策毫無影響力可言,對其活動工作,採冷漠態度。

理事們的工作,受到會員的挑戰,毫不足奇,一個缺乏認受性的決策層,會員怎會畀面。理事會近年實未能促進行業的成長進步,就以CEPA為例,本地律師即使可受聘於內地律師行,亦可在考獲內地專業試後逐漸成為中國律師,但這等所謂優惠,只與大型的律師行有關,香港絕大多數的律師行,根本沒有資源用於開拓內地市場。理事會在這方面的所作所為,作用只不過在於擁護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政策,表面工夫做足,但與律師們的業務無關宏旨。

律師會的理事們,熱中於與內地各法政部門搞關係,差不多每期的會員通告,都有這類交流活動,並以聯繫(Networking)作為標榜。很多律師明白這些只不過是表面工夫,聯繫便不等於有生意可為,便會賺錢。今時今日,生意關係今非昔比,不是大家認識了,便會有生意做,不少律師試圖透過與內地律師建立聯營關係,從而開拓新的客源,結果也是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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