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一
心理學授吳敏倫以電郵來鴻,說他不明白我說「將兒童變為色情物品的角色」已屬犯罪,所以管有這些物品,等於姑息那些罪犯,所以將管有者也入罪是合理的。
新例管制「兒童色情物品」,定義相當狹窄,只包括「對兒童或被描畫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畫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象或其他視象描畫。」在媒介而言,此例不涉及只屬於文字或聲音的內容。至於何謂「色情描畫」,定義也甚為狹窄,「色情描畫」英文是Pornographic Depiction,指的是「將某人描畫為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的行為的視象描畫,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或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畫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女性胸部的視象描畫」。
條例卻沒有對何謂「性的行為」、「涉及性的方式」和「涉及性的情境中」作定義。對吳授等性學專家來講,「性」的定義是很廣的,男人見到女人「起痰」,甚或是男人見到男人產生性興奮,也屬於「性」。但顯然,條例所指的應限於「性交」、「肛交」或扮演這類行為的片段。但「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可以很籠統,應唔單止包括「性交」或「肛交」,即使其表情或動作是一個「性」的動作,也會「中招」,但單單只有表情是不夠的,一定要有生殖器官。簡單來講,由於法律不接受兒童可以有效地同意上述的各種行為,利用兒童作上述行為的角色,便等於性侵犯兒童。明天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