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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權 (privacy)

個人電腦能輕易地整理大量的個人資料,互聯網使用的普及化更令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變得前所未有的大規模,這亦帶給私隱權的巨大衝擊,私隱權的保障,特別是關乎個人資料方面的保護,已成為數碼時代的其中一個必須正視和關心的項目。

美國的私隱權法定義「私隱是個人希望某些信息不被泄露,信息的範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是照片、錄影帶)和誹謗的觀點。如果那個人身份帶來敏感成份,一旦在私人場合他的個人秘密信息泄露給第三者,可能會令他感到窘迫而情緒壓抑」。而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Human Rights)同時有條文指「任何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宅和通信,應享有權利」,最簡單的說法便是「獨處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這些定義,是泛指「個人私隱」(personal privacy),這等理念,並不完全套用在香港的情況,因為除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給予的「資料私隱」(information privacy)以外,便沒有其他的私隱保護,例如是偷窺和竊聽行為,在一般的情況下都不構成侵權。

換言之,除非對私隱的侵害是屬於私隱條例所給予的保護,侵犯私隱不屬違法,原因是在普通法的案例中,沒有私隱(privacy)的原則性概念。這點可從兩宗英國的法庭判決可以見到。在Malone告MPC (No.2) [1979]一案中,原告以民事程序控告當地警方,指摘警方在刑事調查過程中偷錄他的電話談話內容是侵犯他的私隱權,結果法官指稱現行法律並沒有提供這方面的權利,法庭不可能以判案形式創立這種權利。另一宗案便是Kaye告Robertson [1991],原告是一位出名的演員,因頭部嚴重受傷而需留院接受治療,一名記者連同一位拍攝員經禁閉通道闖進原告的房間,搶拍原告的個人照片,記者有意將拍得的照片刊登在報章上,因此,原告向法庭申請,上訴庭的其中一位法官Bingham LJ對發生在原告人身上的事件甚表同情,但奈何指普通法中對這類侵害私隱的行為沒有管制。幸而,法院仍頒布禁制令,但只能根據惡意虛假敘述(malicious falsehood)下令。

處理網上的個人資料

互聯網令通訊變得可以無處不在,企業透過網頁進行電子商貿,在處理個人資料上出現了兩種情況:-

1. 透過網頁表格,在顧客的知情下收集顧客的個人資料。

2. 透過軟件技術,在顧客或訪客的不知情下,收集顧客或訪客的個資料。

網站收集個人資料,主要有兩個目的,其一是交易上的需要,例如是網上書店必須取得顧客的個人資料,才可以將貨品送交他的手上;又或必須取得顧客的信用咭資料,才可以取得付款的授權証明。其次是將收集了的資料,用作市場分析、產品推銷或供應給第三者使用。不論何種情況,如果收集的是屬於個人資料,便必須乎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透過網頁表格取得顧客或訪客的個人資料,是屬於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為,因此必須乎合條例中上述原則一的要求,即是在收集的過程中,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purpose)。為了令資料使用者懂得這方面的問題,私人專員公署印製了一份免費派送的小冊子,名為「擬備網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由於收集個人資聲明(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tatement,簡稱PIC Statement)是法例的要求,網站因此必須具備,方法是將聲明寫在表格上,或以超鏈結指向寫有聲明的另一頁。聲明的內容十分簡單,例如「本網站向你收集得到的個人資料,會用作處理你的購貨訂單之用」。如果收集的個人資料有其他的用途,例如是電郵行銷或供第三者作為產品推廣或宣傳用,必須在聲明中列明。

同一本的小冊子亦提及私隱政策聲明(Privacy Policy Statement,簡稱PPS)。這項聲明內容關係到資料的查閱和更正、保安措施和查詢聯絡,條例沒有規定私隱政策聲明必須載於網頁上,但私隱專員和私隱的提倡者,都一律鼓勵網站應將私隱政策聲明載於網頁上,增加私隱措施的透明度。正確的私隱政策聲明,可以增強客戶的信心,網站可以使用一些「不」的聲明令私隱的政策表現得更加透明清晰,例如「本網站記錄瀏覽網頁的人次(以電腦的IP地址分辨)、頁次和時間,但並不收集任何足以識辨瀏覽者身份的資料」。

由於互聯網是一個開放的網絡系統,網頁伺服器隨時會受到不明來歷的襲擊,因此,一些具備付款功能的電子商貿網站應在私隱政策聲明內說明自己的保安措施,用以增強客戶的信心,例如「本網站的付款關閘,是採用1028 bit的SSL,加密程序乎合一般的水平。顧客在本網站購物,信用咭資料和其他個人資料,經加密後才進行傳送,避免在傳送過程中被人截取使用。」

身分証涉及的資料私隱

對香港市民來說,身分証是重要的個人資料,身分証副本若被盜取,墮入不法之圖的手,便會有可能被偽造出另一張除了樣貌以外的一模一樣身分証,這樣一來,身分被他人盜用,法律責任水洗難清。多年來,市民申請手提電話,電訊公司在索取申請資料時,例必影印申請人的身分証存檔,其後有市民向私隱專員提出投訴,私隱專員認為影印申請人的身分証存檔實有需要,因此認為電訊公司手法正確。因此,現時在申請手提電話時,電訊公司可以要求將申請人的身分証影印存檔。在其他的情況下,如更改登記資料,便不應影印身分証存檔。

但是,影印身分証作為存檔這種做法,是否真的有「必要」嗎?身分資料的用途是用於辨明個人的身分,如果電訊公司只將身分証所有資料抄錄在檔案內,實際上與將副本存檔並無性質上的分別,為什麼影印存檔是「必要」的呢?這便是私隱條例的個人資料保護原則的含糊地帶。

智能身份証

特區政府推出智能身分証,咭內藏有何等資料,和資料的保安問題和使用權,是核心的爭論範圍。

智能身分証,顧名意義是身分証持有人的身分証明。一直以來,處理數碼化了的個人資料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因為數碼化了的資料,即使如何大量或複雜,都可以經過電腦輕易地儲存處理和分析。與個人身分相關的個人資料,就更加敏感重要,因為這些資料,例如是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証號碼和數碼簽署等等,在數碼世界裡便等如是個人的身分(identity),這些資料被人盜用,便出現所為與身分盜竊(identity theft)相關的犯罪行為,例如是冒他人身分進行股票交易、銀行戶口賬項轉移。最為令人擔心的,是智能身分証有數碼簽署的功用,被盜用的數碼簽署,不能夠像冒簽般經肉眼或簽名專家來核對,受害人要証明自己清白,要克服相當多的困難,包括証據、技術和法律上各方面。令人深感不安的是這些都屬嶄新事物全未經過法律的審察。正如在東周刊的案件中,與個人資料處理相關法律的發展屬初生階段,法院對事件的判斷角度,相信私隱專員未有料到。

資料私隱權是從保障個人的私隱出發,資料的當事人對資料使用者的權利,是基於一種不信任的態度。因此,保障個人資料的最佳辦法,是將個人資料的儲存和控制,交由資料當事人來控制,資料當事人有自主權選擇提供那些個人資料(choice)、被告知其用途(notice)、資料使用者可容易地取閱自己的個人資料(access)和掌握資料使用者的資料使用政策(openness)。在智能咭的使用方面,因為它是數碼時代的自然工具,私隱專員原則上同意智能咭是可以接受的,但申明必須合乎加拿大安大略省資訊及私隱專員私隱保障建議書中所訂各項原則和乎合私隱條例規定。原則大抵上便是以上所說各項。但其中一項容易被受忽視的原則,是無岐視的待遇,即所謂優惠中立(benefits neutrality),用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使用智能咭的服務,為了用者不會因使用智能咭而享受優惠等岐視性對待,而驅使用戶使用智能咭,出現盲從的情況,但在智能身分証上,香港市民是沒有權選擇不使用智能身分証的,此外,為了行政上的方使,各政府部門亦會極力制定閱讀資料制式,希望持証人將與該等部門相關的個人資料存於在智能身分証中,一些部門服務,例如是運輸局的駕駛執照、民康市政局的圖書証等等,可能是以強制形式來規定用者必須是以智能身分証來儲存有關的個人資料,市民沒有選擇權,即使市民有選擇權,亦可能因政府部門提供各種方便或優待,例如服務較為快捷和全面,便很自然地令市民選擇使用智能身分証作身分辯別之用,令市民不自覺地放棄了選擇權。

毫無疑問,未來的電子世界智能咭勢將大行其道,市民固然要清楚明白自己的權利,這些權包括了選擇權、被告知權、同意權、取用權和認知權,他們才可以按照這些權利,不論是否存在法律上依據,來作出明智的抉擇,不至於在無知的情況下失去了自己的資料私隱。

其次當然是私隱專員可以做到的事情。按照私隱條例,私隱專員可以按照條例訂立實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這些實務手則在法律上有其重要性,因為條例規定可以用作呈堂証據之用,又可以作為資料使用者違反資料保障原則的証據。到現時為止,私隱專員一共頒發了三本守則,包括個人信貸料實務守則、身分証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和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為應付電子世界的未來,一份智能咭實務守則實在大有必要,因為私隱條例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這份守則的其中任務,便會變成了一份監管政府簽發身分智能咭的有效約束文件,保障市民們個人資料上的私隱權。

結語

面對電子世界的未來,我們不能隨意地信賴電子紀錄所帶來的好處,數碼化資料帶來方便,但卻同時間帶來對私隱的侵害危機。就以智能身分咭為例,市民一經付出自己的個人資料,除非法律上容許他這權做,否則他便無法收回。若真的如此,市民便應該有權選擇是否採用智能身分証和選擇付出什麼個人資料。

擅自將電郵地址上載新聞組

私潮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出版的通訊,於1999年11月創刊,在創刊號中,敘述了一個投訴個案,個案內容和結果如下:

投訴人投訴其舊同事在未知會他及未得他的同意前,將他的姓名和手提電話號碼放置於互聯網的新聞組中,聲稱其可提供性服務。投訴人因而接獲連串滋擾性的電話。公署經調查後,證實投訴人的舊同事是在與投訴人共事的時候得知投訴人的手提電話號碼。雖然上述的訊息發放人使用了虛假的戶口名稱,試圖隱藏自己的身分,但公署從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方面取得充分證據,證實該等訊息是由該名舊同事的戶口發放。公署其後向這名被投訴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他停止上述行為。

本案顯示一般而言,在未獲有關當事人的同意前,資料使用者不應把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於收集時所述明以外的目的。此外,互聯網新聞組是一個公開論壇,任何互聯網使用者均可閱讀當中訊息,因此互聯網瀏覽者在新聞組上放置任何個人資料前,必須考慮有關的私隱風險。

以上投訴個案,並非屬於濫發電郵的個案,但亦顯示出,在Usenet新聞組使用自己的電郵地址上載訊息,會令濫發電郵者有機可乘。事實上,一些不法份子不時會利用電腦軟件,在新聞組上搜羅電郵地址,再加以整理後將之設定為目標電郵地址作出售圖利之用。


保護資料以防盜用身份

電子化的服務下依靠見面和書面材料來鑑定一個人的真實身份,而是透過個人資料和私人密碼來進行身份鑑定。信用咭的使用便是很好的例子。

使用信用咭極之普遍於二零零一年終,香港有三百四十萬的就業人口,但信用咭竟有八百萬張之多。商號接納客人以信用咭在網上付款,伺服器必須取得信用咭的資料,包括咭主的姓名、16個位的編號、有效限期等等,目的是用來鑑定(authenticate)用咭人的身分,但若有人透過破壞和闖進網站伺服器的保安盜取這些資料,便會出現盜用他人身分的情況,同樣的事情亦可以發生在面對面的交易過程,採納以信用咭作消費付款的商號,如酒樓、百貨公司等等,經手處理信用咭的待應或售貨員取得信用咭的資料而不為咭主所知,易如反掌,在盜取了信用咭資料後,資料可以交給犯罪集團,在短時間來複製出一張完全一樣的信用咭,由於信用咭是一種身份核實工具(token),使用「假咭」便等如盜用身份。

法律以外對私隱的保護

在保障個人私隱上,法律並不能提供完備的答案,原因是香港的法律,只就個人資料給予保障,況且,法律只是給予私隱受到侵害的苦主事後的補救。預防勝於治療,保障個人私隱亦然,預防的方法有三:

1. 電腦技術:即所謂增強私隱技術(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ies),例如是架設防火牆以防客亂闖儲存了資料的伺服器,將資料加密才作傳送和使用數碼簽署來鑑別使用者的身份。

2. 行業的自律:採納網上譽證的服務,如由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和ComerceNet合作提供的TRUSTe譽證服務、Better Business Bureau提供的BBB Online服務,這等服務屬於自願性質,網站須向服務供應商付費,並受制於其私隱規章。網站具備這類譽證,自然加添網上訪客對網站私隱政策的信任。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01年亦設立了網上譽證(WebTrust)服務,這是一套電子商貿的審計服務,就著網站的私隱保障、資料保安控制和交易誠信,提供國際實務專業標準,至2001年終,已有八名的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獲授權使用網上譽證,可惜還未為任何本港企業進行認證服務。這種由會計師提供的譽證服務,美國的專業會計師協會於1998年已經推出,亦稱之為WebTrust。

行業的自律對互聯網上的經營者具備靈活性,但如果自律不具成效或欠缺自律,會惹來政府的干預。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是負責執行聯邦反壟斷法和保障消費者法律的政府部門,曾要求美國的網絡經營商必須制訂保障個人資料和私隱的自律規則,否則不排除政府透過立法方式製訂更嚴格的私隱權法案。委員會曾於1998年向全球極之有名的個人網頁寄存公司GeoCities提出訴訟,指摘GeoCities以欺詐手段收集和使用可識辨身份的個人資料,很快,GeoCities與委員會達成和解協議,迫使GeoCities停止使用任何欺詐手法收集個人資料,在網站上清楚地披露其私隱政策,並且在收集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時,告知收集的目的。

大型企業或機構,設有保障資料主任(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一職,令經營過程中得以遵守私隱條例的各項規定,為了方便知識和經驗上的交流,私隱專員公署成立了保障資料主任聯會。但中小企業在資源上肯定不及大型機構,公署為此在2001年推出一份名為Privacy.SAFE的自我評估資料套,以協助機構評估本身的個人資料管理措施和程序是否依從條例的規定。這份資料套共分為七個單元,當中包括條例規定的核心部份,即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和直接捉銷(direct marketing)的規定,每套售價只是150元。

最後,最簡單的行業自律是保持私隱政策的透明度,例如是將私隱政策聲明放置在網頁的當眼處,並且清晰地披露網站的私隱政策,亦提供方便的途徑,如電郵,讓用戶可以隨時查詢網站的私隱政策和作出投訴或要求。

3. 教育和宣傳:網上商人作為資料使用人,個人資料的用途廣泛而具備頗大的商業價值,但資料當事人卻往往不大掌握個人資料對個人私隱的重要性和資料被人濫用所帶來的後果,網站很多時候會以禮物、優惠和獎償等方式,來換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例如是問卷調查、會員登記和參加抽獎。因此,資料當事人有必要認識他的私隱權利和個人資料的重要性所在,以免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出賣」了自己的私隱。針對這方面的需要,私隱專員公署備有免費小冊子,名為「保障網上私隱須知─互聯網個人用戶指引」,旨在加強網上個人用戶對保障個人資料的意識,並提醒用戶採取預防措施,以助保障個人私隱。小冊子將用戶須知分成四個步驟:準備在網上瀏覽、上網前先作系統設定、網上瀏覽時應注意的事項和網上瀏覽後應採取的措施。

使用電郵直接促銷(direct marketing)

私隱條例第34條規範使用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direct marketing)的行為,由於電郵地址未必可以歸類為可辨識身份的個人資料,令本條文的適用性受到懷疑。倘若適用,發件人必須在郵件內容中,向收件人提供不再接收促銷電郵的「退出」(opt-out)選擇權。

條例第34條,條例下所指的直接促銷活動涵蓋範圍甚廣,直接促銷是廣告宣傳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索求用於慈善、文化、娛樂、政治或其他目的的捐贈或貢獻,而該等廣告宣傳或索求是藉著郵遞、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話等方法送交予某一個或某些特定人士的。但條例只適用於使用可辨識身份的個人資料,因此,直接促銷的內容,如果只是使用企業的電郵地址,如info@hkelaw.com或ytt@ytt.com.hk便不受管制。

凡資料使用者已經從任何來源取得個人資料,和將資料用在直接促銷的目的,則他在首次如此使用那些資料的時候,必須告知有關的資料當事人,他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中(即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拒絕服務」的選擇),而資料使用者在接獲有關要求時,須在不向資料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照辦。

截至2001年四月,私隱專員公署共接獲102宗與直接促銷有關的投訴。投訴內容大部份是涉及地產代理致電準客戶作直銷時,沒有向準客戶提供「拒絕服務」選擇,或者並沒有依從客戶「拒絕服務」的選擇,而繼續致電他們作直銷。另一些投訴是涉及一些投資服務公司、雜誌社、銀行、渡假村等機構,向個別人士寄發推廣資料,但當中並無向收件人提供「拒絕服務」選擇。以下的投訴個案,希望能提醒進行直銷活動的資料使用者一些需注意的事項,資料乃由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轉載。

一名投訴人向公署投訴一間雜誌社寄往其辦事處的推廣資料中並無提供「拒絕服務」條款。公署經調查後,證實有關的推廣資料中已載有「拒絕服務」條款,但此條款並無效力,原因是此條款只容許投訴人有權要求與雜誌社有聯繫的其他公司停止再寄資料給她。此外,該條款並無表明投訴人如向機構提出「拒絕服務」的要求,機構會在不收費的情況下照辦。

在另一宗投訴中,一名專上學院畢業生,投訴院校將她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一間銀行,作為銀行向她推廣該校校友信用咭之用。公署調查後證實銀行並無從院校方面獲得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倒是院校方面在寄發校友咭計劃的宣傳資料予投訴人時,夾附了邀請投訴人參加該計劃的信件。然而,該院校在信中提及除非投訴人在指定日期前向院校提出「拒絕服務」選擇,否則會視她同意接受有關銀行提供的服務。經公署勸喻後,該院校修改了「拒絕服務」選擇的字眼,取消了回覆期限一項。條例並不容許資料使用者在提供「拒絕服務」選擇時設置回覆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與違反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有別,違反條例第34條是一項罪行,刑罰是罰款$5,001至$10,000,執行通知的做法並不適用於本條文。

私隱條例的重要的名詞

私隱條例中有幾個十分重要的名詞:

“文件” (document)除包括書面文件外,包括:-

(a) 包含視覺影像以外的資料的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資料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紀錄碟、紀錄帶或器件重現;及

(b) 包含視覺影像的膠卷、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影像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膠卷、紀錄帶或器件重現;

“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

(a)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

(b) 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

(c)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資料”(data)指在任何文件中資訊的任何陳述(包括意見表達),並包括個人身分標識符;

“資料使用者” (data user),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等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

“個人身分標識符” (personal identifier)指:-

(a) 由資料使用者為其作業而編配予一名個人;及

(b) 就該資料使用者而言,能識辨該名個人的身分而不虞混淆,的標識符,但用以識辨該名個人的該人的姓名,則不包括在內;

“資料當事人”(data subject),就個人資料而言,指屬該等資料的當事人的個人。

網上的個人資料:關於曲奇(Cookies)

曲奇(Cookie)是在網上私隱討論中不可少提的環節。網頁上的收集個人資料表格,是在用戶知情下收集個人資料,曲奇則屬於「不知情」下,向用戶收集個人資料。一般而言,曲奇有以下作用:

1. 提醒網站確認用戶的身份,並存取用戶的帳戶資料(儲存在用戶的電腦上),以便為用戶提供更好和更個人化的服務。例如,你在雅虎(yahoo.com)或亞馬遜書店(Amazon.com)登記了成為用戶,網站便會在你看不見的情況下在你的個人電腦製作了一個曲奇小檔案,你下次鍵入雅虎或亞馬遜網站時,便會辨識你是再次光臨,並且向你說聲歡迎。

2. 估算瀏覽人數。每一個讀存網站的瀏覽器被賦予一個唯一的曲奇,用於確定重複使用的程度,比較註冊使用者的使用次數,並根據使用者興趣和行為模式協助確定廣告對象。

3. 幫助網上商店追蹤訪問和業務,並處理客戶的購物籃中的貨品。由曲奇收集的資料有時稱為「點取流向」或「點取路線」,並且也可以描述客戶在商店中已經瀏覽了那些網頁。

4. 追蹤客戶參加促銷、抽獎和競賽時的進展和次數。

5. 測量瀏覽模式,即客戶訪問了網頁中那些內容,以及所累積的訪問量。

由於使用曲奇涉及私隱權的保障,私隱政策聲明應述明在甚麼情況下使用曲奇、利用曲奇和收集甚麼資料,特別是有否收集識辨個人身份的資料和有關資料的使用目的,以及有否向其他人披露有關資料。用戶可以透過瀏覽器的選項設定對曲奇的選擇,例如在微軟的Internet Explorer中,用戶可設定「封銷所有cookie」,這種設定封鎖來自所有網站的曲奇,而網站亦不可讀取電腦上現存的曲奇。另一的極端是「接受所有cookie」設定。私隱其中的保護概念是給予資料當事人「告知權」(notice)和「選擇權」(choice),曲奇的設定和使用,便是一個相當好的例子,即使你的網站不接受拒絕使用曲奇的用戶,亦應向用戶說明這點,並告知用戶述明不接受曲奇所失去的功能。

接納監控等於斷送私隱

●正人君子也不歡迎有人跟蹤他們,當我們為了防止他人犯罪,而甘願接受政府或他人的監控,即等於斷送了我們的私隱權,而最終可以將社會推向極權。

●這「協助掃黃」之舉,不但剝奪性工作者作為「人」之「人權」,也是對「被點名」街道的明顯歧視。

鑑於深水區色情事業氾濫,對居民造成滋擾,深水區議會計劃在一些娼妓活動黑點設置永久閉路電視攝影機,進行24小時全天候監察。設置閉路電視,進行錄影或即時監控,對控制或防止一些犯罪或令人討厭的事情發生,會產生有效作用。

多年來,警方在中環蘭桂坊的商戶組織和關注團體的參與下,曾於一些熱鬧節日,如萬聖節、聖誕節和新年,在蘭桂坊一些地點設置臨時閉路電視系統。這些措施確實可讓警方有效監察當時的人潮狀況,因應處境而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其他的有效例子包括公共屋高空擲物和英國足球場附近的街道等等,特別是後者,在街道上安裝閉路電視錄影機,大大降低球場散場後,一些搗亂球迷為非作歹的可能。

社會會走向極權

很可惜,這些以防止罪案或控制場面作為目的的措施,是侵犯個人私隱的,即使措施有效,亦不應被視為可以被接納,因為當人民接納或被強迫在日常生活受到政府監控的時候,個人的私隱便受到侵犯,所謂私隱,是個人獨處或不被理會的權利。即使一個人不會犯法,也不等於他不應反對被監控,個人的行動受監視,是令受監視的人產生反感和不安,而這種反應是根據於個人對私隱的渴求。

深水的區議員們認為,即使在行為上頂天立地的正人君子,也不歡迎有人24小時全天候跟蹤他們,像鬼魅一般在他們的居所和辦公地點附近,突然出現又突然消失。有人犯罪,便將犯罪的人繩之於法,不能因效率低,而採取一些侵犯個人私隱措施,警方是執法者,一如在蘭桂坊安裝閉路錄影機一事上,表現極之積極,甚或可說是對個人私隱不予重視。

當我們為了防止他人犯罪,而甘願接受政府或他人的監控,即等於斷送了我們的私隱權,而最終可以將社會推向極權。最後,每個人都不會有活動上的自由,我們不可能接受在某些公眾地方進行活動,會受到監視,裝置監視設備,等於妨礙個人進入這些公眾地方,全港市民都有權在深水自由進出和活動,故活動不應受到監視。

保障資料私隱民事補償

除了刑事上的責任外,如果資料當事人(data subject)因資料使用者違法產生損失,資料當事人可以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民事起訴。因為普通法沒有就個人資料的私隱提供保障,資料當事人雖然因他人濫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在普通法是不存在賠償上的救濟的。因此,私隱條例須就這點提供了明文法的條文,令受損害的資料當事人得到金錢上的補償,特別的是,資料當事人感情受損(injured feeling)亦屬補償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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