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兒童色情物品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剛實施了四天,警方便急不及待在旺角區進行掃蕩行動,結果在兩個商場內的光碟店,檢獲二萬張色情光碟,包括十四張兒童色情光碟,拘捕了十三人,其中三人將被警方引用新例檢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眾所周知,色情物品按照《淫褻及色情物品管制條例》,可以分成三類:一類老少咸宜,二類則只適合成人,三類則被禁。法例沒有所謂四級,四級只是販賣色情物品的人招徠顧客的手法。但不論是第三類或虛構的第四類,「管有」或「藏有」並不犯法,只有「發布」才算犯法,在該例之下,色情物品即使是以兒童作為主角,只要不發布,單單作為個人收藏和觀看則不屬違法。
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則有所不同,任何人即使製作、印刷或管有,甚至宣傳兒童色情物品,也屬犯法。所謂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十六歲的人,或被描述為未滿十六歲的人作色情視象描繪。因此,角色本身未必真是「兒童」,但只要角色繪畫成貌似兒童,也屬法例涵蓋範圍。
很多人認為將「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也列為罪行,是壓迫少數人的個人喜好,這少數人是指那些有孌童癖好的成年人,這是誤解。原因是將兒童變為色情物品的角色,已是一種犯罪行為。管有這類色情物品,等於姑息那些犯罪分子,利用小孩子來拍鹹片,小孩子本身還未懂事,又如何去拒絕擔演色情作品中的角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