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理事脫離會員
五十多名律師聯署要求罷免律師會會長和另外四名理事,看來非比尋常。
律師會理事一職,又如一間公司的董事,是律師會的決策層,但理事會一直脫離會員,理事會的工作,一直我行我素。至於律師們,則自知對其決策毫無影響力可言,對其活動工作,採冷漠態度。
理事們的工作,受到會員的挑戰,毫不足奇,一個缺乏認受性的決策層,會員怎會畀面。理事會近年實未能促進行業的成長進步,就以CEPA為例,本地律師即使可受聘於內地律師行,亦可在考獲內地專業試後逐漸成為中國律師,但這等所謂優惠,只與大型的律師行有關,香港絕大多數的律師行,根本沒有資源用於開拓內地市場。理事會在這方面的所作所為,作用只不過在於擁護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政策,表面工夫做足,但與律師們的業務無關宏旨。
律師會的理事們,熱中於與內地各法政部門搞關係,差不多每期的會員通告,都有這類交流活動,並以聯繫(Networking)作為標榜。很多律師明白這些只不過是表面工夫,聯繫便不等於有生意可為,便會賺錢。今時今日,生意關係今非昔比,不是大家認識了,便會有生意做,不少律師試圖透過與內地律師建立聯營關係,從而開拓新的客源,結果也是徒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