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郵直接促銷(direct marketing)
私隱條例第34條規範使用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direct marketing)的行為,由於電郵地址未必可以歸類為可辨識身份的個人資料,令本條文的適用性受到懷疑。倘若適用,發件人必須在郵件內容中,向收件人提供不再接收促銷電郵的「退出」(opt-out)選擇權。
條例第34條,條例下所指的直接促銷活動涵蓋範圍甚廣,直接促銷是廣告宣傳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索求用於慈善、文化、娛樂、政治或其他目的的捐贈或貢獻,而該等廣告宣傳或索求是藉著郵遞、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話等方法送交予某一個或某些特定人士的。但條例只適用於使用可辨識身份的個人資料,因此,直接促銷的內容,如果只是使用企業的電郵地址,如info@hkelaw.com或ytt@ytt.com.hk便不受管制。
凡資料使用者已經從任何來源取得個人資料,和將資料用在直接促銷的目的,則他在首次如此使用那些資料的時候,必須告知有關的資料當事人,他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中(即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拒絕服務」的選擇),而資料使用者在接獲有關要求時,須在不向資料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照辦。
截至2001年四月,私隱專員公署共接獲102宗與直接促銷有關的投訴。投訴內容大部份是涉及地產代理致電準客戶作直銷時,沒有向準客戶提供「拒絕服務」選擇,或者並沒有依從客戶「拒絕服務」的選擇,而繼續致電他們作直銷。另一些投訴是涉及一些投資服務公司、雜誌社、銀行、渡假村等機構,向個別人士寄發推廣資料,但當中並無向收件人提供「拒絕服務」選擇。以下的投訴個案,希望能提醒進行直銷活動的資料使用者一些需注意的事項,資料乃由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轉載。
一名投訴人向公署投訴一間雜誌社寄往其辦事處的推廣資料中並無提供「拒絕服務」條款。公署經調查後,證實有關的推廣資料中已載有「拒絕服務」條款,但此條款並無效力,原因是此條款只容許投訴人有權要求與雜誌社有聯繫的其他公司停止再寄資料給她。此外,該條款並無表明投訴人如向機構提出「拒絕服務」的要求,機構會在不收費的情況下照辦。
在另一宗投訴中,一名專上學院畢業生,投訴院校將她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一間銀行,作為銀行向她推廣該校校友信用咭之用。公署調查後證實銀行並無從院校方面獲得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倒是院校方面在寄發校友咭計劃的宣傳資料予投訴人時,夾附了邀請投訴人參加該計劃的信件。然而,該院校在信中提及除非投訴人在指定日期前向院校提出「拒絕服務」選擇,否則會視她同意接受有關銀行提供的服務。經公署勸喻後,該院校修改了「拒絕服務」選擇的字眼,取消了回覆期限一項。條例並不容許資料使用者在提供「拒絕服務」選擇時設置回覆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與違反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有別,違反條例第34條是一項罪行,刑罰是罰款$5,001至$10,000,執行通知的做法並不適用於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