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條例的重要的名詞
私隱條例中有幾個十分重要的名詞:
“文件” (document)除包括書面文件外,包括:-
(a) 包含視覺影像以外的資料的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資料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紀錄碟、紀錄帶或器件重現;及
(b) 包含視覺影像的膠卷、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影像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膠卷、紀錄帶或器件重現;
“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
(a)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
(b) 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
(c)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資料”(data)指在任何文件中資訊的任何陳述(包括意見表達),並包括個人身分標識符;
“資料使用者” (data user),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等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
“個人身分標識符” (personal identifier)指:-
(a) 由資料使用者為其作業而編配予一名個人;及
(b) 就該資料使用者而言,能識辨該名個人的身分而不虞混淆,的標識符,但用以識辨該名個人的該人的姓名,則不包括在內;
“資料當事人”(data subject),就個人資料而言,指屬該等資料的當事人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