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令傳統的交易方法產生改變,即使網股事業自二千年爆破,互聯網依然存在,而使用人數亦不斷地增加。本港上年年尾的一個互聯網使用調查中發現,香港人非常喜款上網結交朋友,每名使用互聯網的港人,平均在網上結織到七個新朋友,其「熱情」程度在亞洲區排名第二,僅次於馬來西亞。這樣網上結交朋友的行經,在亞洲的其他地方如南韓、台灣和新加坡,情況亦十分普遍,「熱情」程度緊隨香港之後。
在互聯網的使用上,二十五歲以下的人較為熱衷和開放,而最常進行的活動是尋找娛樂資訊和玩遊戲。
香港的法律發展,並沒有忽視互聯網對市民生活習慣所帶來的靜默改變,這裡包括將香港全套的明文法上網、本地重整判詞或案例上網、律師和大律師名冊上網、重要的法律表格上網供市民下載使用,而各政府部門的自設網頁,亦包含或多或少的法律內容。
以上的發展現階段只限於資訊內容的傳播,是單方面由上而下的放送,不具備互動性,市民亦不可以透過互聯網可以進行某種的司法程序,亦即是說,市民不能夠經互聯網向法院呈遞申索或進行案件的抗辯。
現行的電子交易條例,其目的是給予電子交易一個完備的法律架構,令政府公務和私人買賣,可以透過電子方式來進行甚至完成交易,這個概念簡稱之為「電子政府」(e-Government)。但在二千年該法例被通過實施時,特意地將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如誓章、法定聲明和各級重要的法律程序,上至終審法院,下至小額錢債審裁處和裁判署,豁免於法律實施以外,因此令司法服務不能受惠於條例的實施。
在多年前,星加坡人可以透過一部類似自動櫃員機的電腦,就自己所觸犯的輕微交通案件認罪和繳交罰款。這種方式其實極之適用於香港,香港的裁判署,每天處理數以百計的輕微犯事案件,例如是司機衝紅燈、行人亂過馬路、小販無牌擺賣和阻街等等,雖然部份案件可以採用書面方式認罪,但在人手方面仍然要有相當的配合,不像星加坡的情況,可由電腦一手包辦答辯、判決和繳交罰款般方便和省減成本。
另一類急須研究和開發的便是「虛擬法庭」(Virtual Court)或「網上法庭」(Cyber Court)。這個概念十分簡單,便是市民可以足不出戶,透過互聯網進行司法手續和程序,這即所謂身穿睡衣進行審訊,這種網上司法服務,在美國的密歇根州已經實施了。從今年十月開始,美國密歇根州的州民,便可穿着睡衣參加法庭審訊,那不是真實法庭,而是網上的虛擬法庭,雖然是虛擬性質,但它卻具備法院的功能,也就是說,網上法庭的設置,是給密歇根州的州民,可以在足不出戶的情況下,經網上進行案件答辯。虛擬法庭(Cybercourt)的意念在幾年前已出現,市民和律師可經互聯網存檔或向法庭呈遞法律文件、透過視象會議的方式進行聆訊,並經互聯網取得判決,這並非天方夜譚,密歇根州的實驗將會成功,從而促使其他州或國家爭相倣效。至於香港,司法部門仍在試驗司法服務電子化的可行範圍,而首要實施的,便是容許法庭文件以電子形式提交,即所謂電子備檔(electronic filing)。
虛擬法庭的成功,需具備三方面的因素,其一是硬件的裝置,由於現時的個人電腦相等於超級電腦,並且硬件價錢平宜,這方面必不成問題;其次便是軟件的配合,由於網上程式的開發語言和編寫,亦發展得相當成熟,要用於虛擬法庭上的設計,亦不成問題;最後便是人件(humanware)方面的配合,這點卻是困難的所在,在一宗的訴訟中,涉及的參與者眾多,這裡最單限度包括原告和被告個人、雙方的代表律師、法官和法院登記處,一如互聯便用上的普遍現象,訴訟的參與者亦存在所謂數碼隔膜(digital divide),簡單來說,是熟鍊和非熟練使用者之間的隔膜,這種隔膜會令不熟鍊者抗拒使用虛擬法庭進行審訊,這些人可以是法官、任何一方的與訟人或其法律代表(律師或大律師)。
如果要實行虛擬法庭,步驟可以循序漸進,例如先實行電子備檔,與訟人或其代表律師可以用電子方式向法庭呈遞訴訟文書,取諦親身前往法院登記處將紙張訴訟文書備檔,以至最後可以讓整個訴訟程序(包括審訊)納入虛擬法庭制度之內。但實行虛擬法庭,切忌「虛擬」和「真實」進行,亦即是說,不能容許與訟者或其法律代表自行選擇任何一種方式來進行,將訴訟文書備檔於法庭不能又電子又紙張,這樣做會容易釀成與訟一方濫用司法程序,例如以刻意選擇以現行的「真實」方式進行訴訟程序,令程序進例得較緩慢和令訴訟花費更大。
終審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李國能是香港司法部門之首,他曾於數年前的法律年演說之中,提出他對法律服務的要求和見解,認為法律是為公眾而服務的,他亦曾經表示法律收費高昂,令不少市民未能將他們的爭議,透過司法機構,得至公平的處理。虛擬法庭的設置,由於能夠取諦親身前赴法庭的須要,因此必然令訴訟花費減少,結果最終得以造就李首席大法官的期望。
法院是為市民服務的,法院必須在制度上有利於民,才能秉行公義。可惜,由於司法機關與其他的公務員體系一般,經歷多年的發展已變得相當擁腫,面對特區政府的龐大赤字預算,法院受到牽連實在是在所難免。面對將來,法院除了要透過使用先進技術,從而省減成本,在效率增加後便可以有效地處理更多的案件,從而增加收入,所謂增加收入,是從法庭收費和罰款著眼。
在向市民提供排難解紛的任務時,法院其實亦面對外來的競爭,由於法庭程序緩慢和昂貴,時至今日,已經有數十個的網上解決糾紛的網站,這些網上仲裁網站,以處理網址的糾紛居多,例如是eResolution的Disputes.org(已倒閉),是美國孟徹斯特州的一間非謀利組織,該組織擁有一批獨立公正的仲裁員,他們都是商標法、知識產權和資訊科技法律領域的國際專家,他們為自己訂下服務承諾,在六十天內解決所有的糾紛。除了在速度上的優勢之外,費用亦極之平宜,eResolution處理一宗網址紛爭的仲裁,服務費只不過是美金七百七十元。這個網站曾號稱自己是首個網上仲裁服務的網站,而經其處理的網址糾紛亦數以百計,很可惜,它已在二零零二年關門大吉,現在所處理的,只是那些已提交仲裁而未判決的案件,但毫無疑問,網上仲裁實在仍有其可取之處,只是還要多一點的時間來發展。
由於網上仲裁的發展未成熟,參與者尚未習慣使用,亦對其權威及合法性存有疑問,因此,較為可取的是將小額索償或追討的案件,交由網上仲裁來處理,這類網站可參看美國的IntelliCourt.com(已倒閉),仲裁收費每方由美金四十五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視乎與訟人在處理上的速度要求,案件最快可以在十天內有判決,最長是三十天。
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處就不超過五萬元的索償享有專有的司法管轄權,處理的案件極之多,錢債、欠交管理費、交通索償、信用卡、私人貸款和會員費,琳瑯滿目,這些錢債案件在審裁處用十分簡陋的程序來辦理,原因是數額細少,辦案講求效率在先,但法庭和與訟人往往花費多次出庭的時間而令案件的處理上有所不值,因此,這類小額錢債案件,極之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