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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納社會人士參政為時已晚

七一和元旦的大遊行,表示香港人的參政意欲日益增強,但市民所期望的「參政」或所謂「還政於民」,實非一種實質的參與。歸根究柢,他們只不過是要特區政府聆聽和接受他們的訴求,不要說一些如「遊行像嘉年華」、「遊行只是反映少數人意見」這些令人感到不受尊重的說話。

因此,董建華在他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怎樣強化諮詢和法定組織,吸納各方面人士參與公共政策的制訂過程,只是捉錯用神的說話。在七一和元旦遊行的隊伍中,試問有誰可以被認為是遊行群眾的代表,即使是搞手民陣,也不能視為群眾的代表或代言人,如果要吸納這一大群人參與政策制訂,又從何埋手呢?答案是:不可能。

董建華誤以為在區議會委任一些無政黨背景的專業人士,便有功課可交,那是自欺欺人的。經過多次的集會和遊行,即使是運動的組織者,即所謂泛民主派,也不敢聲言自己便是群眾的代表或代言人。也就是說,上街的人是沒有代表的,政府即使將泛民主派人士納入決策機制之中,例如是行政會議,也不足以化解市民的不滿,更何況政府不會這樣做,所做的只是在諮詢架構中委任多一些社會人士,來充當政治上的花瓶。

對於政治上的危機,必須是防患於未然,即使董建華吸納更多社會人士參政的做法是對的,但面對當今的政治危機,實在為時已晚。

市民想被「尊重」

董建華的施政失誤,令政制改革搬上了日程,元旦的遊行已反映香港市民對現行政制的不滿,這種不滿並非完全理性,因為市民所要求的政改,是普選特首和立法會全面直選,選舉是否會令民生更好,答案只屬中性。但民眾對政治現狀的不滿,卻是政治上的現實,要令局勢穩定下來,政改必須提上日程,若連討論也不進行,則民怨更深。

政改上的諮詢,必須是務實、有誠意和認真的。所謂民意不可侮,政改議題的政治敏感程度,不下於《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如果在過程中處理不善,下次遊行人數再創歷史新高,確實大有可能。

細看親政府人士近日的諸多言論,其對政改諮詢所抱誠意,實在令人懷疑。身為全國人大常委的曾憲梓,對元旦遊行人數有十萬之多抱有懷疑,指政府統計有三萬七千人,「若不相信政府,還可以信甚麼」?因為警方不計算中途加入遊行隊伍的人士,數字上是有差距的。市民其實無興趣在數字上進行爭論,他們只想自己的意見受到尊重。

可惜,反對普選的人,往往以港人心智未成熟作為理由,這便是不尊重,甚至是侮辱市民。這些侮辱遊行市民的說話,包括將元旦遊行形容為「嘉年華會」,參與者有爭取居港權的、有拿青天白日旗的、有講笑話的。如果當權者以此來貶低遊行的政治意義,只會自食其果,市民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只會更加怒氣沖天。

應制訂長遠失業政策

有調查顯示,青少年的失業問題較諸其他年齡組別的人嚴重,政府很早已有數字,當整體失業率是百分之七或八之時,青少年的失業率卻高於百分之二十五。

青少年失業會感覺到自己學無所用,甚至覺得自己是家人的負累。但年輕人大多有夢想和心願,遇到逆境,會找機會宣洩不滿,而他們亦知道,失業與自己和家人無關,很明顯,這是特區政府施政上的失誤。

因此,上述調查中,有九成受訪者贊成在零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於零八年普選立法會議員。失業是現在面對的困難,如果普選是良方,則起碼要到零七或零八年後才見效,到時他們已經不再是青少年了。更何況,普選是否確實是靈丹妙藥,不得而知,如果普選可以解救失業問題,那事情便簡單得很。

青少年期望普選,是不滿和夢想的結合,同時亦可解釋為甚麼泛民主派次次號召市民上街遊行,都有不少年輕人響應。政府亦知青少年失業是頭痛問題,因此不斷地花錢維持展翅、毅進和青少年見習就業計畫等,變相「救濟」措施,亦同時間設置一些臨時職位,以解燃眉之急。

政府近年不斷推動和鼓勵企業以電子化來取替人手,一些業務,例如金融和物流確實有了成效,電子化令職位減少,造成更多人失業。

所以,如果政府不設定失業方案,只以現行方式處理青少年的失業,肯定會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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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擔任政府喉舌

民建聯因區選失利,該黨與特區政府「榮辱與共」,但特區政府為保自己名聲,在區議會委任議席上與民建聯「保持距離」,同時亦令到自由黨和港進聯這些「保皇」勢力的不滿,可以斷言,保皇勢力,已告分崩離析。

特區政府連年的施政失誤,顯然是民建聯的選舉毒藥,但新主席上任,卻未見民建聯痛定思痛。日前馬力在電台節目中與主持就港台角色爭論長達半小時。馬力指摘港台用公帑鬧政府,認為不當。不錯,公帑是市民大眾的,但變成了政府的錢仍須用諸於民,馬力的論點有一誤區,以為公帑是用來支持政府,港台須擔當政府的喉舌。這點市民肯定不會接受,因為如此一來,等於用市民的錢與市民對立。

此外,特區政府的行為,不一定是公眾的行為,即使是一個由民眾選舉出來的政府,民眾仍然享有對政府的監察權力,不由得政府自把自為,更何況,特區政府過去六年,施政連年失誤。

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哪些是假話或官樣文章,豈會分辨不來。商台和港台兩個電台,商台的收聽率遠較後者高,如果港台純粹是表達政府立場或擔當政府喉舌的電台,市民是不會收聽的。

特區政府要搞好與市民的關係,靠的是施政成果,不是靠做一些官樣文章或說一些官樣說話,如果靠官員賣花讚花香,只會造成市民反感,港台若變成政府喉舌,結果適得其反。

特區政府眾叛親離

聖誕和新年假期,市民的心情較過去三兩年為好,市民買多了東西度佳節,店舖則做多了生意,這是不爭的事實,大有久旱逢甘露的現象。而對於做生意的人來說,CEPA於元旦日正式實施,營商的前景也等於走進另一階段。

但市民看來並不領情,數以萬計的市民元旦日上街抗議,表達對特區政府的不滿,並且在數字上出乎意料之外。

雖然,遊行是由民主派鼓動和發起,但不代表民眾對民主派的絕對認同,但將遊行人士歸類為民主派的支持者,雖不中亦不遠。因此,遊行的人數除代表了市民在政治上的意見直接表達之外,還反映出民主派受到民眾相當大的支持。

遊行隊伍之中,四大名狀也是隊中成員,他們是余若薇、湯家驊、梁家傑和吳靄儀,他們的號召力之強,蓋過民主派中政黨人士。這四名法律界中的政治名人,如果參與立法會直選,肯定取勝,不但這樣,他們參選,亦會因而壯大民主派的選舉聲勢,因為毫無疑問,他們必定成為選舉中的焦點。

民主派的氣勢逼人,反觀另一邊廂的民建聯,自前黨魁曾鈺成辭退黨主席一職後,已變得頗為沉寂,在區議會委任議席的處理上,港府已令自由黨和港進聯此類保皇黨派感到深深不忿,用眾叛親離來形容今日的特區政府正是恰當。

東周刊的案例:區別資料私隱和個人私隱

私隱條例只保障資料私隱,不保障個人私隱,在東周刊一案中說得相當清楚。事緣東周刊偷拍一位在街上行走的女士照片,又在未有知會或取得相中女士同意下,將照片刊登在東周刊報導內容之內,並且說三道四地指相中女士衣著品味差勁。事件被投訴至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那裡,經調查後,專員指東周刊違反私隱條例第一條資料保護原則,沒有公平地向相片女士搜集個人資料。

在東周刊拍照案件中,上訴法院認為私隱專員的定決錯誤。並且對類似的偷拍事情下了十分重要的裁決。上訴法院指出,東周刊的行為並不屬於收集個人資料,因此條例中的第一條資料保護原則並不適用,法院並且特別指明,條例所保障的只限於資料私隱權(information privacy),不是個人私隱權(personal privacy),東周刊偷拍女士的事件屬個人私隱性質,而私隱條例只保障資料私隱。

在防止個人資料受到濫用的事情上,私隱專員具備舉足輕重的位置,判決被法院裁訂為錯誤,除了打擊私隱專員的威信之外,還打擊了專員的信心。實情上,私隱條例在不少的關鍵內容上具備模糊或灰色地帶,在六項個人資料保護原則,用了「必需」(necessary)、「不超乎適度」(excessive)、「公平」(fair)或「合理」(reasonable)的字眼。固然,這些字眼是必須的,因為現實處境紛芸眾多,各有不同,是否「必要」、「適度」、「公平」、「合理」與否,極之處境性(contextual)。但這亦令法例弊病叢生,令人難以找到準則的所在。例如是「必要」,在電子商貿的交易活動中,特別是商業到消費者(B to C)的模式中,電子行銷(electronic marketing)或個別行銷(personal marketing),甚為重要,網上商人收集各類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收入、職業、教育程度、婚姻狀況、以至子女數目和年齡,這些資料對商業行銷都具備或多或少的關連。那麼,倘若網上商人在其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中指出,出生年月日是方便網上商人向客戶提供生日時的優惠或獎賞,就可以被稱得上是合理嗎?只要向資料當事人說得出用途和目的,便算得上是「合理」和有「必要」嗎?然而,資料保障原則同時間規定收集資料不應「超乎適度」(excessive),「合理」和「有需要」會否等如不「超乎適度」呢?如何恰當收集,使用和處理個人資料,並不是一個靠常識便可處理的問題。要取得合適而可靠的答案,是要對各項原則作相當充份的掌握,並能夠加以分析。這顯然並不是一般中小企業可以辦得到的。

但是,私隱條例適用於任何的公私營機構和政府部門,企業即使是細小得只得三、四人,並無任何豁免,或受到較為寬鬆的處理。即使是大企業,亦未必能夠在處理個人資料上表現得可取和合理。

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五

吳敏倫教授的電郵指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規定,連管有未必真是兒童、但被描繪得像兒童的物品都是犯法,這部分不能接受,原因是要入罪,控方應要證明物品中的角色人物真是兒童。

不錯,該條例不會要求控方證明色情物品中的人物年齡,因「被描畫為兒童」已足夠,不論人物是真人或虛構的卡通。也就是說,可能色情物品中的人物是位阿伯或阿婆,一看便知,但他或她卻在照片或影片中被打扮成兒童。另外,用成年女子扮中學生或小女孩的作品亦隨處可見。

首先,條例不用控方證明片中人的年齡,但不等如穿上中學生校服便必定「中招」,或外貌已成年的女子吃着波板糖扮小女孩的色情片集,便屬於兒童色情物品,是否「被描畫為兒童」,終歸是一個「事實」的問題,不能單看一兩點事實,便會「中招」。吳教授稱控方應該有責任證明片中人的真實年齡,這要求無可厚非,但若然這樣,條例便會名存實亡,因為相中人物除非很明顯是兒童、若扮成兒童,便很難證明年齡。我也曾經說過,相中人根本不知身處何方,找不到他或她,又如何證明呢?

怎樣才算「被描畫為兒童」,確實存在灰色地帶。一名已十七歲的女孩子扮女中學生拍三級片,道理上不應中招,但若按此條例,中招的可能性是極高的,因為她雖然已超過十六歲,卻扮成十五歲,即是「被描畫為兒童」,這也是我對此例不滿意之處。

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四

放完了元旦假期,讀者在新一年第一日上班,祝大家新年進步。刑事法律是用來保護個人不受傷害,這應只涉及人身和財產,它不是用來倡議和宣揚某種道德規範,因此,罪行中有受害人是先決條件。但事實上,刑事罪行也管制一些「可能」令到他人受害的行為,例如藏有槍械和超速駕駛。但「藏槍」或「超速」作為一種行為,不具備「惡」或「壞」的成分,因為槍械可能只是用作收藏、打獵和體育比賽,超速則視乎處境,公路有不同車速限制,限制時速只為保障其他用路者的安全。超速不一定發生意外,因此受害人不一定出現。在賽車場合,更無車速限制,所以「超速」是純人為的規範而已。

因此,管制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連藏有卡通兒童色情圖片或影片也是犯罪行為,是錯的,因為案中沒有受害人,如果說兒童是「可能」的受害人,罪行等於假設有看色情兒童卡通片的人,會因為看了這類物品而性侵犯兒童,從心理學角度來說,可能是對,亦可能是錯,對這方面的研究,吳教授較為清楚得多。但法律不應插手一些非絕對肯定的事情。

道理上,只要沒有傷害他人或令人受損的行為,法律不應視之為違法,有男子愛收藏女人胸圍、底褲,只要不是偷或搶回來的,他如果戀上這些物件,不屬違法,就如戀上一個色情兒童卡通人物,更何況,戀上此卡通人物的人可能只對「卡通」人物有性慾念,對真的兒童卻全無興趣。明天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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