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四
放完了元旦假期,讀者在新一年第一日上班,祝大家新年進步。刑事法律是用來保護個人不受傷害,這應只涉及人身和財產,它不是用來倡議和宣揚某種道德規範,因此,罪行中有受害人是先決條件。但事實上,刑事罪行也管制一些「可能」令到他人受害的行為,例如藏有槍械和超速駕駛。但「藏槍」或「超速」作為一種行為,不具備「惡」或「壞」的成分,因為槍械可能只是用作收藏、打獵和體育比賽,超速則視乎處境,公路有不同車速限制,限制時速只為保障其他用路者的安全。超速不一定發生意外,因此受害人不一定出現。在賽車場合,更無車速限制,所以「超速」是純人為的規範而已。
因此,管制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連藏有卡通兒童色情圖片或影片也是犯罪行為,是錯的,因為案中沒有受害人,如果說兒童是「可能」的受害人,罪行等於假設有看色情兒童卡通片的人,會因為看了這類物品而性侵犯兒童,從心理學角度來說,可能是對,亦可能是錯,對這方面的研究,吳教授較為清楚得多。但法律不應插手一些非絕對肯定的事情。
道理上,只要沒有傷害他人或令人受損的行為,法律不應視之為違法,有男子愛收藏女人胸圍、底褲,只要不是偷或搶回來的,他如果戀上這些物件,不屬違法,就如戀上一個色情兒童卡通人物,更何況,戀上此卡通人物的人可能只對「卡通」人物有性慾念,對真的兒童卻全無興趣。明天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