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三
我在讀法律之前是讀社會學的,那時亦探求過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我的立場是:法律不應該管制個人道德,置個人德行於罪。當時,同性戀者肛交是罪行,兩個成年男人你情我願,出於愛和情慾在房間內秘密進行肛交,是私人行為,沒有傷害他人,亦不為人所見,橫看豎看也不知道為何會因此被拉上法庭。今日,這個行為已不是罪行,同性戀者得回他們應有的自由。
上理可引伸到賭博、賣淫、吸毒、安樂死等方面,關鍵是事情當中,有沒有受害人,事主因吸毒、賭博和安樂死「自殘」,不是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否則可被視為自虐的玩過山車和笨豬跳也受到法律禁止。
但「兒童色情物品」的情況便有不同,因為照片或影片中的兒童便是行為中的受害人,他或她是兒童,不可能同意參與涉及性的拍攝場面。但虛構的卡通兒童人物不可能是行為中的受害人,因此,我同意吳敏倫教授的看法,藏有「描畫為兒童」的非真人色情物品,不應是項刑事罪行,法例因而已經超越了刑事法律的應有任務,它正在禁制個人的道德行為。
吳教授舉例說:「殺人是犯法的,但管有謀殺電影錄影帶並不犯法。」這個比喻十分之好,但兩種物品的不同處,便是殺人實錄中不涉及兒童。而另方面,沒證據顯示,因為有人愛看殺人片,導致一些不法商人四處殺人,並將之拍成實錄出售。固然,不少人喜歡看殺人片集,但虛構的殺人場面已足夠。明天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