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統一法宣示權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積極研究制訂統一法,雖然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指稱,「此法並非針對香港」,但早前中央人民政府以快刀斬亂麻的手法,頒布政改釋法內容;統一法的制訂和實施,也可以十分之快。香港無人搞獨立,將之說成並非針對香港倒是一個事實,但即使是針對台灣,也很自然涵蓋香港在內,中央人民政府豈會將香港和台灣分成兩級呢?更何況,中央所訂的統一台灣國策也希望以一國兩制為模式,統一法若適用台灣,也同樣地適用於香港。
統一法是全國性法律,較諸《基本法》二十三條在香港立法容易得多,只要中央政府決心頒行,甚麼也擋不住,不像二十三條立法,被五十萬人上街和因田北俊辭退行會議席而告吹。理論上,港人面對中央立法之舉,無從抗拒,《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就顛覆和分裂國土的各式罪行自行立法,如今二十三條立法一事,胎死腹中,嚴格來說,特區有違反《基本法》之嫌,亦等於正墮進了憲法層次的危機。
其實,中央只要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徵詢特區政府和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便可以長驅直入,成功地將另一條全國性法律實施於香港。看來,中央政府向港人宣示權威,尚未終止,頒布統一法是新的一步,香港人即使不喜歡,亦只可以無可奈何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