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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擔任政府喉舌

民建聯因區選失利,該黨與特區政府「榮辱與共」,但特區政府為保自己名聲,在區議會委任議席上與民建聯「保持距離」,同時亦令到自由黨和港進聯這些「保皇」勢力的不滿,可以斷言,保皇勢力,已告分崩離析。

特區政府連年的施政失誤,顯然是民建聯的選舉毒藥,但新主席上任,卻未見民建聯痛定思痛。日前馬力在電台節目中與主持就港台角色爭論長達半小時。馬力指摘港台用公帑鬧政府,認為不當。不錯,公帑是市民大眾的,但變成了政府的錢仍須用諸於民,馬力的論點有一誤區,以為公帑是用來支持政府,港台須擔當政府的喉舌。這點市民肯定不會接受,因為如此一來,等於用市民的錢與市民對立。

此外,特區政府的行為,不一定是公眾的行為,即使是一個由民眾選舉出來的政府,民眾仍然享有對政府的監察權力,不由得政府自把自為,更何況,特區政府過去六年,施政連年失誤。

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哪些是假話或官樣文章,豈會分辨不來。商台和港台兩個電台,商台的收聽率遠較後者高,如果港台純粹是表達政府立場或擔當政府喉舌的電台,市民是不會收聽的。

特區政府要搞好與市民的關係,靠的是施政成果,不是靠做一些官樣文章或說一些官樣說話,如果靠官員賣花讚花香,只會造成市民反感,港台若變成政府喉舌,結果適得其反。

特區政府眾叛親離

聖誕和新年假期,市民的心情較過去三兩年為好,市民買多了東西度佳節,店舖則做多了生意,這是不爭的事實,大有久旱逢甘露的現象。而對於做生意的人來說,CEPA於元旦日正式實施,營商的前景也等於走進另一階段。

但市民看來並不領情,數以萬計的市民元旦日上街抗議,表達對特區政府的不滿,並且在數字上出乎意料之外。

雖然,遊行是由民主派鼓動和發起,但不代表民眾對民主派的絕對認同,但將遊行人士歸類為民主派的支持者,雖不中亦不遠。因此,遊行的人數除代表了市民在政治上的意見直接表達之外,還反映出民主派受到民眾相當大的支持。

遊行隊伍之中,四大名狀也是隊中成員,他們是余若薇、湯家驊、梁家傑和吳靄儀,他們的號召力之強,蓋過民主派中政黨人士。這四名法律界中的政治名人,如果參與立法會直選,肯定取勝,不但這樣,他們參選,亦會因而壯大民主派的選舉聲勢,因為毫無疑問,他們必定成為選舉中的焦點。

民主派的氣勢逼人,反觀另一邊廂的民建聯,自前黨魁曾鈺成辭退黨主席一職後,已變得頗為沉寂,在區議會委任議席的處理上,港府已令自由黨和港進聯此類保皇黨派感到深深不忿,用眾叛親離來形容今日的特區政府正是恰當。

東周刊的案例:區別資料私隱和個人私隱

私隱條例只保障資料私隱,不保障個人私隱,在東周刊一案中說得相當清楚。事緣東周刊偷拍一位在街上行走的女士照片,又在未有知會或取得相中女士同意下,將照片刊登在東周刊報導內容之內,並且說三道四地指相中女士衣著品味差勁。事件被投訴至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那裡,經調查後,專員指東周刊違反私隱條例第一條資料保護原則,沒有公平地向相片女士搜集個人資料。

在東周刊拍照案件中,上訴法院認為私隱專員的定決錯誤。並且對類似的偷拍事情下了十分重要的裁決。上訴法院指出,東周刊的行為並不屬於收集個人資料,因此條例中的第一條資料保護原則並不適用,法院並且特別指明,條例所保障的只限於資料私隱權(information privacy),不是個人私隱權(personal privacy),東周刊偷拍女士的事件屬個人私隱性質,而私隱條例只保障資料私隱。

在防止個人資料受到濫用的事情上,私隱專員具備舉足輕重的位置,判決被法院裁訂為錯誤,除了打擊私隱專員的威信之外,還打擊了專員的信心。實情上,私隱條例在不少的關鍵內容上具備模糊或灰色地帶,在六項個人資料保護原則,用了「必需」(necessary)、「不超乎適度」(excessive)、「公平」(fair)或「合理」(reasonable)的字眼。固然,這些字眼是必須的,因為現實處境紛芸眾多,各有不同,是否「必要」、「適度」、「公平」、「合理」與否,極之處境性(contextual)。但這亦令法例弊病叢生,令人難以找到準則的所在。例如是「必要」,在電子商貿的交易活動中,特別是商業到消費者(B to C)的模式中,電子行銷(electronic marketing)或個別行銷(personal marketing),甚為重要,網上商人收集各類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收入、職業、教育程度、婚姻狀況、以至子女數目和年齡,這些資料對商業行銷都具備或多或少的關連。那麼,倘若網上商人在其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中指出,出生年月日是方便網上商人向客戶提供生日時的優惠或獎賞,就可以被稱得上是合理嗎?只要向資料當事人說得出用途和目的,便算得上是「合理」和有「必要」嗎?然而,資料保障原則同時間規定收集資料不應「超乎適度」(excessive),「合理」和「有需要」會否等如不「超乎適度」呢?如何恰當收集,使用和處理個人資料,並不是一個靠常識便可處理的問題。要取得合適而可靠的答案,是要對各項原則作相當充份的掌握,並能夠加以分析。這顯然並不是一般中小企業可以辦得到的。

但是,私隱條例適用於任何的公私營機構和政府部門,企業即使是細小得只得三、四人,並無任何豁免,或受到較為寬鬆的處理。即使是大企業,亦未必能夠在處理個人資料上表現得可取和合理。

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五

吳敏倫教授的電郵指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規定,連管有未必真是兒童、但被描繪得像兒童的物品都是犯法,這部分不能接受,原因是要入罪,控方應要證明物品中的角色人物真是兒童。

不錯,該條例不會要求控方證明色情物品中的人物年齡,因「被描畫為兒童」已足夠,不論人物是真人或虛構的卡通。也就是說,可能色情物品中的人物是位阿伯或阿婆,一看便知,但他或她卻在照片或影片中被打扮成兒童。另外,用成年女子扮中學生或小女孩的作品亦隨處可見。

首先,條例不用控方證明片中人的年齡,但不等如穿上中學生校服便必定「中招」,或外貌已成年的女子吃着波板糖扮小女孩的色情片集,便屬於兒童色情物品,是否「被描畫為兒童」,終歸是一個「事實」的問題,不能單看一兩點事實,便會「中招」。吳教授稱控方應該有責任證明片中人的真實年齡,這要求無可厚非,但若然這樣,條例便會名存實亡,因為相中人物除非很明顯是兒童、若扮成兒童,便很難證明年齡。我也曾經說過,相中人根本不知身處何方,找不到他或她,又如何證明呢?

怎樣才算「被描畫為兒童」,確實存在灰色地帶。一名已十七歲的女孩子扮女中學生拍三級片,道理上不應中招,但若按此條例,中招的可能性是極高的,因為她雖然已超過十六歲,卻扮成十五歲,即是「被描畫為兒童」,這也是我對此例不滿意之處。

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四

放完了元旦假期,讀者在新一年第一日上班,祝大家新年進步。刑事法律是用來保護個人不受傷害,這應只涉及人身和財產,它不是用來倡議和宣揚某種道德規範,因此,罪行中有受害人是先決條件。但事實上,刑事罪行也管制一些「可能」令到他人受害的行為,例如藏有槍械和超速駕駛。但「藏槍」或「超速」作為一種行為,不具備「惡」或「壞」的成分,因為槍械可能只是用作收藏、打獵和體育比賽,超速則視乎處境,公路有不同車速限制,限制時速只為保障其他用路者的安全。超速不一定發生意外,因此受害人不一定出現。在賽車場合,更無車速限制,所以「超速」是純人為的規範而已。

因此,管制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連藏有卡通兒童色情圖片或影片也是犯罪行為,是錯的,因為案中沒有受害人,如果說兒童是「可能」的受害人,罪行等於假設有看色情兒童卡通片的人,會因為看了這類物品而性侵犯兒童,從心理學角度來說,可能是對,亦可能是錯,對這方面的研究,吳教授較為清楚得多。但法律不應插手一些非絕對肯定的事情。

道理上,只要沒有傷害他人或令人受損的行為,法律不應視之為違法,有男子愛收藏女人胸圍、底褲,只要不是偷或搶回來的,他如果戀上這些物件,不屬違法,就如戀上一個色情兒童卡通人物,更何況,戀上此卡通人物的人可能只對「卡通」人物有性慾念,對真的兒童卻全無興趣。明天再續。

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三

我在讀法律之前是讀社會學的,那時亦探求過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我的立場是:法律不應該管制個人道德,置個人德行於罪。當時,同性戀者肛交是罪行,兩個成年男人你情我願,出於愛和情慾在房間內秘密進行肛交,是私人行為,沒有傷害他人,亦不為人所見,橫看豎看也不知道為何會因此被拉上法庭。今日,這個行為已不是罪行,同性戀者得回他們應有的自由。

上理可引伸到賭博、賣淫、吸毒、安樂死等方面,關鍵是事情當中,有沒有受害人,事主因吸毒、賭博和安樂死「自殘」,不是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否則可被視為自虐的玩過山車和笨豬跳也受到法律禁止。

但「兒童色情物品」的情況便有不同,因為照片或影片中的兒童便是行為中的受害人,他或她是兒童,不可能同意參與涉及性的拍攝場面。但虛構的卡通兒童人物不可能是行為中的受害人,因此,我同意吳敏倫教授的看法,藏有「描畫為兒童」的非真人色情物品,不應是項刑事罪行,法例因而已經超越了刑事法律的應有任務,它正在禁制個人的道德行為。

吳教授舉例說:「殺人是犯法的,但管有謀殺電影錄影帶並不犯法。」這個比喻十分之好,但兩種物品的不同處,便是殺人實錄中不涉及兒童。而另方面,沒證據顯示,因為有人愛看殺人片,導致一些不法商人四處殺人,並將之拍成實錄出售。固然,不少人喜歡看殺人片集,但虛構的殺人場面已足夠。明天再續。

私隱條例的六個原則

私隱條例訂下的六個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原則,實際上是法律,違反原則即屬觸犯法律。觸犯有關的法律產生兩種後果,其一是刑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可以向犯事者發其履行通知(enforcement notice),在履行通知期限屆滿而仍未有按要求辦事,私隱專員便可以向資料使用者(data user)提出檢控,專員的檢控屬於刑事性質,資料使用者經定罪,罰款的最高額是五萬元,監禁則最高兩年。

以下是該六個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原則的簡單敘述:-

第1原則
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訂明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及列明資料使用者在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應向該當事人提供的資料 。

第2原則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訂明所保存的個人資料必須是準確和最新的資料,而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第3原則
個人資料的使用訂明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在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第4原則
個人資料的保安訂明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個人資料﹝包括其存在形式令查閱或處理並非切實可行的資料﹞。

第5原則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訂明資料使用者須公開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以及該等個人資料所作的主要用途。

第6原則
查閱個人資料訂明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明年也是多變

聖誕假放完了,商店老闆和酒樓食肆老細都認為高價的消費品,問津的人比九七前少,中價和低價的貨品及消費,則大受歡迎,甚至有「做唔切」的情況。市民最艱苦的日子雖然已成過去,但市民飽經六年經濟不景氣之苦,信心還未恢復,這點可以理解。

零三年的香港多變,董建華聲望屢創新低、問責局長下台、七一大遊行和區選中保皇黨大挫,改變了香港的政治生態。在經濟方面,百業蕭條,政府財赤已到嚴峻的地步,加上沙士打擊,港人簡直是苦不堪言。

幸好第三季股市和樓市都轉好了,零售和飲食被內地個人遊人士帶旺,否則零三年實在慘不忍睹。展望零四年,市民也只能謹慎地面對。零四年承接零三年,因此亦會多變,較明顯的是CEPA所帶來的種種經貿改變。中港兩地的貨流、資金流和人才流,也會因更加緊密和便利的緣故,而產生變動,變好或變壞,則視乎香港人如何處理。

港的專業人才前往內地執業,看來已成大勢,除了給港人多些機會外,還可透過互相了解加深各自的認同和接納。在變動和交往的過程中,香港有優越的制度、成熟的人才和完善的基建,這些「軟件」和「硬件」,都是香港的重大資產,是經過半世紀的努力而慢慢建立起來的。內地城市要追上香港,相信也要花同樣時間。但香港亦須不斷進步,只要我們不停地努力,香港的地位便可永遠保存。

CEPA令中港更緊密

據地產代理調查顯示,今年下半年與上年同期比較,港人在內地置業宗數上升百分之十四。自從內地門戶大開,港人北上公幹、投資者眾,港人在內地置業需求因而增加,加上樂於到內地過退休生活的大有人在,這實在是大勢所趨。

本港與內地的更緊密經貿安排(CEPA)將於下月一日開始實施,受惠的十八個服務行業將各自尋找內地投資和發展機會。財政司司長唐英年還繼續與內地部門磋商,力求降低港人在內地拓展專業服務的門檻。固然,本港人士前往內地,等如搶內地專業人士的飯碗,但內地專業處於未成熟的發展時期,各樣服務有如百廢待興,有本港專業人士給予合作甚至形成競爭局面,確會令內地的專業服務發展得更加成熟。

內地專業,如法律、會計、建築、工程和醫療等各類歷史悠久的範疇,即是內地經濟的「軟件」部分,這部分的「軟件」將用來促進制度這個「軟件」的發展。經濟發展的評論人士,一致認為內地工商業有「硬件」而無「軟件」,因此, CEPA和加入世貿所帶來的各種轉變,勢將促進內地工商業「軟件」方面的發展。

內地人多地廣,對工商業提供了一個低成本的投資環境,內地人口多,國家無可避免地必須致力維持經濟上有持續而高的增長,否則難令十三億人民安居樂業。而香港具有較其他任何地區或國家少有的優勢,如何發揮這種優勢,便看來年的日子了。

未來仍須謹慎理財

近日讀者若有到過如銅鑼灣或旺角的一些旺區,一定會發現市面的氣氛實在改變了,市民購物的情緒比幾個月前,實在有明顯的不同。固然,這是因為聖誕節將臨,市民的心情好了,節日氣氛濃厚,買東西也會鬆手些。

然而,失業率明顯下降,繼而一部分打工仔預期會有雙糧或年尾花紅,這說明市民銀包的錢確實多了。政府官員唱好,數字也顯示香港已從沙士疫症時期恢復過來,一些人在股市和地產市場有所收穫。

在年尾之時出現情緒上和實質上的好轉,是一件極好的事情,因為一年之計在於春,到了下月,正是二零零四年之始,農曆新年之始,市民將可以在歡樂聲中度過。與親朋戚友談起過去,有不少人深感唏噓,原因是過去的日子實在十分難過,因為失業的數字持續高企,公司的盈利存在隱憂,以致打工仔的收入和職業都受到影響。但今時今日,香港最惡劣的環境,看來將成為過去。

在未來的日子,我認為市民仍然要以謹慎的態度處理個人的財政和投資,不應作太大的冒險,因為過去六年的不景氣,已令不少人有如浪費了不少的光陰,如果在未來歲月未能好好地處理自己的財政和資產,再有所謂「翻身」機會,實在極之困難。

我們不應該看見近月股市和地產的好景,就放膽投資甚至投機。投資和消費,必須量力而為,量入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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