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二
吳敏倫授就本人「管制兒童色情物品」一文有另一提問,便是有關管有「未必真是兒童但描繪得像或聲稱是兒童的物品」,查條例只涉及「描畫」,沒有「聲稱」,若將一段明顯是由成人扮演的色情影象,旁白和文字都將她或他描述成兒童,藏有此片也算犯法,則非同小可,這樣無形中連將色情片段幻想成是兒童色情片段也算犯法。條例中的「描畫」應不包括旁白或被聲稱。
本人同意條例某部分原則上不能接受,其中所謂兒童色情物品,包括「被描畫為兒童的人」和「不論它是否對真人作描畫」,即是以兒童作為色情卡通角色的圖象,藏有也算犯法。這些卡通人物可以是虛構的,亦不論是精美或是塗鴉,都會「中招」。這點原則上是難以接受,本人的文章本有論及,可惜篇幅有限,被刪去了。但本人的理據很清楚,此例旨在保護相片或片段中的兒童,他或她是受害人,刑事法律有責任保護他們不受侵害,只不過這個辦法並非直接,因為相中兒童不知在哪,無法找他或她作證及給予人身保護。但色情卡通人物是虛構的,因此沒有受害人可言,將藏有這些作品列作犯法,目的是管制個人道德行為,等如藏有真人表演的虛構強姦片段,也算犯法。
本人是律師,但不代表法律界,文章只是本人個人的意見,吳授稱法律界接受此例,本人不知道。吳授的來鴻提及藏有殺人片集應否犯法,這也是個有趣問題,明天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