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應交代
在涉嫌配股造市的先科國際一案中,廉署持搜查令,大舉搜查報館。廉署聲稱調查是懷疑有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宣誓下作假證供,以及觸犯《證人保護條例》第十七條,事件即使如何發展下去,對廉署的聲譽已造成極大的打擊。
其中主要一點,是廉署為了搜集相關證據,不惜觸動新聞採訪的神經線。眾所周知,大凡大案,例必引來報章傳媒的採訪和報道,記者想盡辦法,向涉案的所有人士,不論是案中疑人、證人、執法部門和律政司,通通都會成為追訪的對象,這是記者的天職。
但這次事件卻顯示,香港號稱的新聞採訪自由,可以輕易以刑事調查作口實而被破壞。由於記者和報館在追尋事件真相時,必定獲知或獲得一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果我們容許執法者因此便可以向法庭取得搜令,拿走記者筆記、傳真文件或電話錄音等內容,豈不是記者今後會變成執法者的調查員,協助廉署或警方收集犯罪證據?
因此,若不是記者或報館涉嫌犯法,執法者不應貿然以調查罪案為名,而搜查報館或向記者進行調查,記者只不過是記者,不可能充當執法者的鷹犬或工具,若然執法者可隨意妄為,日後豈非在每宗涉及犯罪的案件中都申請搜令,然後可以堂而皇之,向報館和記者埋手。在今次事件中,廉署受律政司司長指使採取行動,律政司司長實有責任對種種質疑作出辯解,給公眾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