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險公司收醫藥費
每天都有市民因車禍而受傷,公立醫院每年處理約一萬五千名車禍傷者,涉及醫療開支達四十億。
每宗車禍都帶有人為疏忽,因此車輛被強制必須購買保險,而在車禍中疏忽引致他人受傷或死亡的司機和車主,要就死傷損失負責,即是由保險基金負責賠錢。
疏忽的責任方要負責賠償苦主的醫藥費,但公立醫院的醫藥費低於成本價,更遠遠低於私家醫院或醫生,公立醫院等於替保險公司的投保基金每年支付數十億的醫藥費,以公家或納稅人的錢津貼疏忽的司機和車主,也間接地協助保險公司的營商,大大降低他們的經營風險,因為醫藥費永遠不會很大。
醫管局的上述措施合情、合理,道路安全是駕車者和車主的責任,若意外是他們疏忽所造成,沒有理由要由全體市民來承擔,沒有駕車的納稅人多年來補貼疏忽司機和車主的銀包,早就應該糾正。
但醫管局在設計向車禍傷者收回醫藥費成本之時,亦應顧慮到傷者的負擔能力,方法是立例強迫保險公司必須設立一個獨立基金,支付車禍中傷者的醫藥費,而基金在支付後便向負責的保險公司討回基金的付款。
保險公司的經營多年來受到保護,早應進步徹底的變革,令保險的安排更加公平之餘,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醫管局的做法是值得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