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性學專家吳敏倫之五
吳敏倫教授的電郵指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規定,連管有未必真是兒童、但被描繪得像兒童的物品都是犯法,這部分不能接受,原因是要入罪,控方應要證明物品中的角色人物真是兒童。
不錯,該條例不會要求控方證明色情物品中的人物年齡,因「被描畫為兒童」已足夠,不論人物是真人或虛構的卡通。也就是說,可能色情物品中的人物是位阿伯或阿婆,一看便知,但他或她卻在照片或影片中被打扮成兒童。另外,用成年女子扮中學生或小女孩的作品亦隨處可見。
首先,條例不用控方證明片中人的年齡,但不等如穿上中學生校服便必定「中招」,或外貌已成年的女子吃着波板糖扮小女孩的色情片集,便屬於兒童色情物品,是否「被描畫為兒童」,終歸是一個「事實」的問題,不能單看一兩點事實,便會「中招」。吳教授稱控方應該有責任證明片中人的真實年齡,這要求無可厚非,但若然這樣,條例便會名存實亡,因為相中人物除非很明顯是兒童、若扮成兒童,便很難證明年齡。我也曾經說過,相中人根本不知身處何方,找不到他或她,又如何證明呢?
怎樣才算「被描畫為兒童」,確實存在灰色地帶。一名已十七歲的女孩子扮女中學生拍三級片,道理上不應中招,但若按此條例,中招的可能性是極高的,因為她雖然已超過十六歲,卻扮成十五歲,即是「被描畫為兒童」,這也是我對此例不滿意之處。